恐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2年度,178號
SLDM,92,簡,178,2003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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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七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九0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連續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 ㈠被告丙○○因認於聘僱期間發生職災受傷,祥泰水電股份有限公司應理賠而未 賠償,而於上揭時、地找公司負責人即被害人乙○○理論,並基於恐嚇之概括 犯意,先後對被害人甲○○、乙○○恐嚇(內容如聲請書所載,又被告係先對 甲○○恐嚇,嗣再基於同一概括犯意,對乙○○恐嚇,聲請書所載時間順序尚 有違誤,又漏載連續犯之事實,均應補充更正之)。 ㈡右揭事實,業經本院傳訊證人即被害人甲○○、乙○○證述甚詳(見本院九十 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訊問筆錄),且所證互核相符,應堪採信,而被告所言「今 天是我打你,下次是誰打你我就不知道」、「一命抵一命,不然你給我撞撞看 」、「你要是敢作偽證,你一家四口在那裡我都知道」,內容均係隱涉將加害 他人生命、身體,並已將該意思告知被害人,再稽之被告與被害人乙○○間有 民事糾紛在前,當日復毆打被害人乙○○,且據被害人甲○○於本院證稱「被 告當天態度兇惡」之情(見本院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訊問筆錄),應認被告 所言之內容,在客觀上業已使人心生畏佈,核與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相 符。
㈢被告先後對被害人甲○○、乙○○所為之二次恐嚇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 ,且係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依連續犯之規定以 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 六條、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 梅 英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漢 朝
中 華 民 國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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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泰水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