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六一號
原 告 辛○○
法定代理人 庚○○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甲○○○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正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度交簡上字第三七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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