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瑞小字第一○一號
原 告 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滝波範男
訴訟代理人 蔡志恆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辯論終結,並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柒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五 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
~B 法 官 楊皓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七 日~B 法院書記官 郭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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