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瑞小字,92年度,101號
KLDV,92,瑞小,101,2003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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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瑞小字第一○一號
  原   告 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滝波範男
  訴訟代理人 蔡志恆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辯論終結,並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柒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五   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
~B    法   官 楊皓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七   日~B    法院書記官 郭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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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