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О號 原 告 蔡雪蓮 蔡宗漢 周東鵬 翁盧寶珠 呂春香 謝鳳金 王秋鳳 劉藹蕙 程馨蒂 李娟娟 楊淑瓊 江美惠 黃官宇 黃玲玲 彭俊偉 金妮臻 蔡石清 潘維臻 姚淑芬 張寶忠 吳清祥 吳文堯 林玟葉 鄭丞竣 侯鈴瑛 吳俐慧 黃兆萱 徐晨毓 杜蕭淑惠 謝孟傑 林蔡美容 李陳月英 蘇進德 張培禮 蔡孟芬 張素姬 鈕莉瑩 王廷鑑 陳琇月 陳明煌 陳台娟 蔡淑梅 高羅曲花 卓信吉 邱美月 黃培文 胡小娟 謝惠香 李麗鳳 張正忠 羅偉峻 陳瑛雪 楊裕仁 林清文 曾映綺 郭東崑 曾夢凡 王厚偉 蕭松峰 熊貴華 林葉亭 林啟宇 張陳玉雲 宋清勇 翁仁彥 張清芳 洪碧珠 楊豪琳 陳麗鶯 閔庭祥 許燕菜 抄慧蘭 陳善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璧合律師 被 告 乙○○ 甲○○ 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右列被告因本九十年度自字第六九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乙○○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九十年度自字第六九號刑事判決諭知無 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 駁回。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 梅 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王 一 芳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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