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六一六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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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楊燕中
訴訟代理人 周培森
被 告 甲○○
乙○○○
右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 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
二、依借據第十五條約定,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上述 規定,本件應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而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甘 大 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蕭 琪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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