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親字第二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甲○○之女
記)
住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住
台灣台中監獄執行)
身
右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之訴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確認被告甲○○之女(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出生,尚未辦理戶籍登記)非原告
與被告乙○○之婚生女。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原告與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結婚,嗣被告乙○○犯殺人 案件,自八十九年九月十七日起即羈押於台灣彰化看守所,並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十一年確定,原告以此為由,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起訴,請 求判決准原告與被告乙○○離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一月二 十日以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九號判決准原告與被告乙○○離婚,並於九十 二年三月二十五日確定。原告於與被告乙○○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九十 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生育一女即被告甲○○之女(尚未辦理戶籍登記), 被告甲○○之女(尚未辦理戶籍登記)受婚生推定為原告與被告乙○○ 之婚生女,然被告甲○○之女(尚未辦理戶籍登記)並非原告自被告賴 啟銑受胎。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二份、出生證明書一份、民事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各 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同意原告之請求。
二、陳述:被告乙○○自八十九年九月十七日起即因殺人案件羈押於台灣彰化看守 所,迄至現在,仍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殺人案件所判處之十一年有期徒 刑,上開期間被告乙○○均未與原告發生性關係。丙、本院依職權查閱被告乙○○之前科資料。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乙○○於八十九年一月三日結婚,嗣被告乙○○犯殺人案 件,自八十九年九月十七日起即羈押於台灣彰化看守所,並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十一年確定,原告以此為由,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准原告與被告 乙○○離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以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九號
判決准原告與被告乙○○離婚,並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確定。原告於與被告 乙○○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生育一女即被告甲○○之女( 尚未辦理戶籍登記),被告甲○○之女(尚未辦理戶籍登記)受婚生推定為原告 與被告乙○○之婚生女,然被告甲○○之女(尚未辦理戶籍登記)並非原告自被 告乙○○受胎等情,爰求為判決確認被告甲○○之女(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出 生,尚未辦理戶籍登記)非原告與被告乙○○之婚生女。二、被告則同意原告之請求。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二份、出生證明書一份為證,且為被告所是 認。又被告乙○○自八十九年九月十七日起即因殺人案件羈押於台灣彰化看守所 ,迄至現在,仍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殺人案件所判處之十一年有期徒刑,有台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表一份在卷足憑,而被告甲○○之女(尚未辦理戶籍登記 )係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出生,上開期間被告乙○○尚在看守所羈押中,自 不可能與原告發生性關係,而產下被告甲○○之女(尚未辦理戶籍登記),自堪 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推定之婚生子女,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 受胎者,得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否認之訴,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受胎生下被告甲○○之女(尚未辦理戶籍登記),既係在其與被告乙○ ○婚姻關係存續中,則依法自應推定被告甲○○之女(尚未辦理戶籍登記)為原 告與被告乙○○之婚生女,然被告甲○○之女(尚未辦理戶籍登記)並非原告自 被告乙○○受胎。準此,原告於知悉被告甲○○之女(尚未辦理戶籍登記)出生 之日起一年內提起本件訴訟,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 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 法 官 黃茂宏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B 書記官 沈秀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