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92年度,818號
CYDM,92,交簡,818,2003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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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交簡字第八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聲請簡易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一四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貳拾天,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甲○○於肇事後犯罪未經發覺前,向至現場處理尚不知肇 事者為何人之警員陳峰文自承係肇事者而自首,案經乙○○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朴 子分局報請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甲○○並接受裁判外,餘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 八十四條第一向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 國 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林 柑 杏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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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