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庚○○
右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張雯峰
奚淑芳 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德昇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常業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五三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戊○○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帳冊肆本、空白讓渡書叁張、空白商業本票壹本及空白支票簿壹本均沒收。
庚○○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帳冊肆本、空白讓渡書叁張、空白商業本票壹本及空白支票簿壹本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帳冊肆本、空白讓渡書叁張、空白商業本票壹本及空白支票簿壹本均沒收。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戊○○與庚○○基於共同經營高利貸放業務之犯意聯絡,恃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 之重利,為主要經濟來源,由戊○○負責資金事宜,並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起 ,戊○○另以日薪新台幣(下同)一千元之代價及按每月收取之利息一至二成之 紅利,僱用庚○○在嘉義市○○○街四一號之庚○○住處,經營財務放款公司( 俗稱地下錢莊),並擔任會計、借款及催收借款等工作,並在報紙廣告欄刊登廣 告,供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之不特定多數人借款,並乘如附表所示高文亮等人需 款孔急之際,分別貸以如附表一所示不等之金錢,收取月利率百分之四十至百分 之一百八十不等之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詳細貸放之對象、金額及收取重利之 金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並以此為常業。嗣經嘉義縣調查站循線查獲,並扣得 帳冊四本、空白讓渡書三張、空白商業本票一本及空白支票簿一本。二、甲○○係嘉義林區管理處龍美工作站巡山員,而庚○○係前開地下錢莊業者,乙 ○○係曾委託庚○○索討債款之客戶,因甲○○積欠庚○○等人高額利息無力償 還,甲○○遂與庚○○、乙○○及綽號「王大哥」之年籍不詳成年男子等人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與僭稱公務員行使職權之犯意聯絡,於九
十年三月間,在嘉義市○○路「理無理財務顧問公司」處,謀議以冒充調查局人 員,向嘉義林區管理處龍美工作站巡山員癸○○、辰○○等十餘位巡山員詐取財 物,言明所得財物朋分及給付甲○○所積欠之利息,謀議既定,遂先由甲○○先 提供該龍美工作站巡山員之名冊,復由甲○○向癸○○訛稱法務部調查局南部機 動組(下簡稱南機組)派有二名調查員,要偵辦癸○○與辰○○等龍美工作站人 員之貪瀆不法案,暗示癸○○須以金錢賄賂偵辦人員解決此事。復於九十年三月 間某日晚上,再由庚○○夥同乙○○及另一綽號「王大哥」之不詳姓名男子,共 同至龍美工作站員工癸○○、辰○○,及龍美工作站對面之丁○○住處,由綽號 「王大哥」向丁○○提示不明文件偽稱係公文(未扣案),並由乙○○攜帶V8 攝影機,分向丁○○等人或其等家人自稱為南機組之調查員,前來蒐證調查有關 龍美工作站人員涉嫌貪瀆不法情事,並向丁○○恫稱:渠夫鄧明泉及公公鄧英樹 係充當龍美工作站人員之白手套云云,並於丁○○之住處張揚拍攝後始離去,藉 以取信於癸○○,甲○○等人為達詐騙之目的,繼而於同年四、五月間某日,由 甲○○以商討如何解決該案為由,邀約癸○○至嘉義市○○路「竹居樓餐廳」與 自稱認識偵辦該貪瀆案人員之庚○○(自稱綽號五筒)見面,席間庚○○向癸○ ○佯稱:有人檢舉渠及龍美工作站之多位同事打牌、喝酒及收取紅包等不法行為 ,已由南機組二名調查員調查中等語,並要癸○○轉知其同事陳宗成、王宗悌、 陳東鈿等人一起籌備七十五萬元,以賄賂調查員「抹消」案子,然癸○○並未依 其要求行事,甲○○等人見癸○○不為所動,為達詐騙之目的,遂於庚○○與癸 ○○見面後約一星期,再推由乙○○與綽號「王大哥」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前 往嘉義縣義竹鄉六桂村義竹二四五號之二七癸○○住處,向癸○○佯稱:「你們 有貪瀆不法情事,要給你們一個機會」云云,癸○○等人察覺有異,遂向其所服 務之嘉義林區管理處報告上情,經嘉義林區管理處函知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 站,始循線查獲上情,庚○○、甲○○、乙○○等人之詐騙方未得逞。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移送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戊○○坦承其僱請被告庚○○及經營高利貸之事實,惟辯稱:其並未收 取如起訴書所指之利息,且起訴書附表所示之貸放對象為其本人,有些附表所示 之利息收入為「0」,公訴人仍列入,應將該些部分扣除等語;訊據被告庚○○ 雖坦承受僱於被告戊○○擔任記帳工作,偶爾會幫被告戊○○催收帳款之事實, 惟矢口否認有何常業重利之犯行,並辯稱:其僅擔任記帳工作,並未參與經營, 且所收到之利息並沒有起訴書附表所顯示的那麼多,應扣掉戊○○及利息收入為 「0」之部分云云。經查:
(一)被告戊○○、庚○○經營地下錢莊放高利貸之事實,業據被害人(亦為被告 )甲○○、寅○○、辛○○、丙○○、壬○○、子○○、鄭紫含、王惠美、 丑○○、林文化指述甚詳(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七七號偵查卷第一八頁、第七 四頁、第七五至七六頁、第七八至七九頁、第一四五至一四七頁、第一五三 至一五五頁、第一五七至一五八頁、第一五九至一六一頁、第一六二至一六 四頁、第一六五至一六六頁、第一六六至一七二頁、第一七五至一七七頁) ,並有貸放帳冊四本(影本見上偵查卷第八三至一二五頁)、空白讓渡書三
張、空白商業本票簿一本、支票簿一本扣案可稽。 (二)被告庚○○雖辯稱:其僅係受僱,並未參與經營云云,惟被害人甲○○、辛 ○○、丙○○、鄭紫含、均曾指認被告庚○○即係借錢予渠等之人,且被告 庚○○亦坦承有時會幫被告戊○○催討債務,足見被告庚○○確有參與經營 高利貸業務;同時,扣案帳冊中對於貸放所收取之利息、利率,均書之甚詳 ,一眼即可明瞭所收取之利息之月利率甚高,甚至接近百分之百,此有上開 帳冊扣案可參,若謂被告庚○○不知其所受僱經營者為高利貸行業,實難置 信,因此,被告庚○○所辯難以採信,被告戊○○、庚○○就前開高利貸經 營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三)至被告庚○○雖於接受調查站訊問時,根據扣案之帳冊核算其所貸放之對象 及所收取之利息金額如起訴書之附表所示,惟該份附表所列之利息收入有為 「0」者,其中之貸放對象尚包括負責人即被告戊○○,是否可信,實有疑 問,是被告戊○○、庚○○雖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所得之利息應係如起訴書 附表所示,扣除利息收入為「0」及被告戊○○部分云云,然依據起訴書之 附表所示,被告戊○○、庚○○等人對被告甲○○所收取之利息為「0」, 此顯與被告甲○○所述情節不符(見上偵查卷第一八頁背面),亦與帳冊所 顯示之情形(帳冊內有顯示收取利息之金額)有違,不無避重就輕之嫌,尚 難採信,因此,本院根據扣案之帳冊記載,整理被告戊○○、庚○○二人經 營之地下錢莊所收取之利息、貸放對象如附表一所示,並以此為據,此應予 敘明。
(四)又被害人甲○○、寅○○、辛○○、丙○○、壬○○、子○○、鄭紫含、王 惠美、丑○○、林文化等人係因需錢孔急之急迫情形,不得不向被告戊○○ 借款等情,業據該些被害人指訴在卷,且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若非有需 錢孔急之急迫情事,何須忍受高利之剝削而向被告戊○○、庚○○等人借貸 ;且以被告戊○○、庚○○二人高利貸款之人數甚多、所得之利息金額亦達 百萬以上,足徵被告戊○○、庚○○二人確有以之為常業之意。 (五)綜上所述,被告庚○○之辯解不足採信,事證明確,被告戊○○、庚○○共 犯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常業重利犯行,應足認定。二、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犯罪事實二所示之犯行,供承不諱(見偵查卷第一六至 二0頁、第一九四至一九六頁;本院卷第四三至四四頁);而訊據被告庚○○固 坦承於上開時、地與被害人癸○○見面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未遂及 僭稱公務員行使職權之犯行,並辯稱:係因為被告甲○○在公司中提及被害人癸 ○○等人有不正當行為,為了教訓被害人癸○○等人,因此,其以要參加林務局 考試須瞭解工作內容為由,透過被告甲○○邀約被害人癸○○見面,藉以套話, 而被告甲○○對其表示舅父在調查局,父親為警官,如果地下錢莊有事,可以幫 忙,因此,其才會配合被告甲○○,其為前開行為,純粹是為替被告甲○○教訓 被害人癸○○等人,以討好被告甲○○云云;訊據被告乙○○固坦承與綽號「王 大哥」不詳姓名男子,攜帶V8攝影機前往證人丁○○住處拍攝及前往被害人癸 ○○住處告以「癸○○等人涉有貪瀆情事,要給其等一次機會」等語之事實,然 亦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及僭稱公務員行使職權之犯行,並辯稱:其係因被害人
癸○○等人未克盡職守,因此才攜帶V8錄影機而與「王大哥」前去山上錄下遭 濫墾之情形,並與「王大哥」前去要被害人癸○○等人不要作違法之事云云。惟 查:
(一)被告乙○○、庚○○、甲○○及綽號「王大哥」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如何共 同謀議以冒充調查局人員,向嘉義林區管理處龍美工作站巡山員詐財等事實 ,業據被告甲○○於偵、審中供承不諱(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七七號偵查卷 第一七至一八頁、第一九一至一九二頁;本院卷第四三至四四頁),核與被 害人癸○○、辰○○、陳宗誠、陳東鈿、王宗悌指訴(同上偵查卷第二五至 二七頁、二九至三0頁、第一八三頁背面至至一八七頁、第二0八至二一0 頁)及證人丁○○、鄧明泉、鄧英樹證述之情節相符(同上偵查卷第三至四 頁、第一八五頁背面、第一八六頁背面、第一八七頁背面、第一九三頁背面 )。
(二)其次,被告庚○○於檢察官訊問時業已坦承其與被告甲○○、乙○○等人共 同謀議假冒調查局人員辦案而欲向被害人癸○○等人詐騙金錢之事實(同上 偵查卷第二二九至二三三頁),而被告乙○○於調查站訊問時,亦供承上開 假冒調查站人員進行詐騙之情事(同上偵查卷第一三至一四頁);雖被告庚 ○○、乙○○二人嗣後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然其等辯稱:係為伸張公義 始為前開行為云云,不僅與前開被告甲○○、被害人、證人等所述情節不符 ,且與常理有違;何況若被告庚○○、乙○○等人確係不齒被害人癸○○等 人行為,大可向其等之主管機關或偵查機關檢舉,根本無須假冒情治人員前 往蒐證;再者,被告甲○○係向被告庚○○所經營之地下錢莊借款,積欠利 息錢,被告甲○○迴避被告庚○○等人之追索尚不及,焉有被告庚○○再接 受被告甲○○指示行事以討好被告甲○○之理? (三)綜上所述,被告庚○○、乙○○所辯,均屬卸責之詞,尚難採信,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庚○○、甲○○、乙○○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犯行均堪認定。三、核被告戊○○、庚○○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犯行,均係犯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五 條常業重利罪;被告庚○○、甲○○、乙○○三人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犯行, 均係犯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項僭稱公務員行使職權罪、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第一項、第三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戊○○與庚○○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 常業重利犯行,彼此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庚○ ○、甲○○、乙○○三人與綽號「王大哥」不詳姓名男子,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示 之僭稱公務員行使職權與詐欺取財未遂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亦 均為共同正犯。另被告庚○○、甲○○、乙○○等人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犯行 ,雖有數度進行僭稱公務員行使職權與詐欺之行為,然該些行為均係為遂行同一 犯罪目的而為之接續數行為,應僅成立接續犯,附此說明。另被告庚○○、甲○ ○、乙○○等人共犯之僭稱公務員行使職權與詐欺取財未遂二罪間,有方法結果 之牽連關係,均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又被告庚○○、甲○○、乙○ ○三人既以著手於詐欺取財行為之實施,而未能詐得財物,為未遂犯,應依刑法 第二十六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再者,被告庚○○所犯之常業重利與詐欺取財 未遂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犯罪構成要件亦不同,自應分論併罰。爰審酌
被告戊○○、庚○○經營高利貸,利用被害人急迫情形收取鉅額利息,惡性非輕 ,所經營之高利貸事業規模不小,及被告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另審酌被告庚○○、甲○○、乙○○三人為一己私利,任意冒充國家公務員行 騙,對於政府機關信譽、被害人心理均有損害及被告甲○○坦承犯行,被告庚○ ○猶飾詞矯飾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儆懲,並均對被告甲 ○○、乙○○二人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扣案之帳冊四本、空白讓渡書三 張、空白商業本票一本及空白支票簿一本,其中帳冊為被告庚○○所記,而其餘 則為被告戊○○所有,此為被告庚○○、戊○○供承在卷,且均係供其等經營高 利貸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此外,公訴人於起 訴書中雖認被告戊○○、庚○○亦犯如附表二所示之常業重利犯行,然附表二所 示之名單,或於起訴書之附表中即已記載利息收入為「0」且本院核對帳簿亦無 法發現被告戊○○等人已取得利息,顯與重利罪之成立必以取得利息為必要者不 符;或者借貸人竟為經營該地下錢莊之戊○○,竟仍兼為重利之被害人,亦顯與 實情不符;或者起訴書附表載為有利息收入,然本院核對帳冊,無法發現取得利 息之記載,此部分其訴訟上之證明尚有不足,因此,附表二所示之部分依卷內證 據尚無法證明被告戊○○、庚○○二人犯罪,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既與前開論罪 科刑之常業重利罪部分具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再者,公訴人於起訴事實二中提及『庚○○與乙○○、「王大哥」至證人丁○ ○住處時,「王大哥」曾出示先前偽造之公文』,似已起訴被告庚○○等人另犯 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行(但公訴人於核被告所為欄則未論列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經查,該份公文未據扣案,而證人丁○○亦僅證稱:當時自稱調查人員者有出 示一本簿子,內容有其公公、丈夫與龍美工作站人員之名字及該些人恐嚇取紅包 之記載等語(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七七號偵查卷第三至四頁),是並無確切之證 據足以證明確有偽造之公文書存在,何況究竟係偽造公文書,或者僅是被告庚○ ○等人逕自書寫內容而持以詐騙之筆記,本院已無從查明,是本諸罪疑唯輕之訴 訟法原則,公訴人於犯罪事實二中所提之被告庚○○等人行使偽造公文書犯行, 應屬不能證明,然該部分如成立犯罪既與前開論罪科刑之詐欺取財未遂罪間具有 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亦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四、公訴意旨另以:戊○○、庚○○於從事前述重利放款業務時,復基於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及恐嚇之概括犯意聯絡,於上開附表所示貸放金錢前,先向借款人 丙○○、辛○○、寅○○、壬○○、子○○、己○○等六人佯稱:要為渠等辦理 保險,需加收保險費一千五百元至二千四百元不等云云,使丙○○等人因需款孔 急,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均任由庚○○、戊○○於所借金額中逕行扣抵,侯 、吳二人再以此方式詐得一萬一千九百元。俟戊○○、庚○○以前開方式詐得投 保金額後,旋向丙○○等人恫稱:如將來不還錢,就要將渠等打成重傷殘疾,領 取保險金抵償債務云云,致使丙○○等人心生畏懼。另庚○○、戊○○二人為向 丙○○催討高利貸債務,於九十年八月間某日傍晚,共同要求丙○○上車載至嘉 義縣仁義潭山區,於車上由戊○○向丙○○恫稱:欲強灌吞食漿糊,並要持槍射 殺埋於山區云云,使丙○○心生畏怖,在暴力脅迫心生恐懼之情形下,簽立十萬 元本票乙紙交庚○○收執後始遭釋放;而庚○○、戊○○二人復於九十年九月間
某日,為向丑○○索討高利貸利息,夥同另一名不知名男子,至雲林縣口湖鄉之 丑○○住處,要求蔡某上車,而向丑○○恫稱:要將之載往山上剁手剁腳云云, 使丑○○心生畏懼後,將蔡某載回前開住處,並開走其母蔡吳乃所有之車牌SL ─七二九0號自小客車,脅迫蔡某開立二十萬元本票乙紙及前述自小客車之買賣 讓渡書,丑○○在暴力脅迫心有畏懼下,籌款四萬餘元交付予庚○○後始取回自 小客車,因認被告戊○○、庚○○另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及同 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犯行。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 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 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被告受刑事 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始得為不 利被告之認定,亦經最高法院著有五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00號判例在案。又 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 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之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 即不構成該罪,此最高法院四十六年台上字第二六0號判例著有明文。再認定被 告有罪之事實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 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 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事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 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尚難為有罪 之認定基礎;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 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資 參照。訊據被告戊○○、庚○○堅決否認有何共同詐欺、恐嚇犯行,並辯稱:其 等僅向借錢者收取徵信之手續費,並未以收取保險費為由,向借錢者詐取保費, 等語。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戊○○、庚○○二人涉有恐嚇與詐欺犯行,無非係以被 害人寅○○、辛○○、丙○○、壬○○、子○○、己○○、丑○○之指訴為依據 (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七七號卷第七三頁背面、第七五頁背面、第七九頁、第一 四五頁背面、第一六二頁背面、第二三八頁背面、第一六九至一七二頁),惟查 :
(一)本件公訴人指被告戊○○、庚○○涉有上開詐欺取財與恐嚇犯行,除上開被 害人寅○○、辛○○、丙○○、壬○○、子○○、己○○、丑○○等人個別 之指訴外,並無其他證據加以佐證;
(二)同為向被告戊○○、庚○○借款之被害人林文化、王惠美、鄭紫含在偵查中 均僅提及遭預扣利息,並未提及被告戊○○、庚○○以投保為名,向其等扣 取保險費(同上偵查卷第一五七頁背面、第一五九頁背面至第一六0頁、第 一六五頁背面、第一七六頁),此顯與前開被害人寅○○、辛○○、丙○○ 、壬○○、子○○、己○○等人之指訴不同;況且被害人辛○○指稱:其向 「美國仔」(即被告戊○○)借款四萬元,一期利息六千元,但先扣八千元 ,「美國仔」說其中二千元是「保險費」(同上偵查卷第七六頁);則被害 人寅○○、辛○○、丙○○、壬○○、子○○、己○○所稱被告戊○○、庚 ○○預收之「保險金」者,究竟是被告戊○○、庚○○巧立名目預扣利息與
手續費,或者係出於詐騙而為,實有研求之餘地; (三)又本件係因被告庚○○等人冒充調查站人員,為嘉義縣調查站循線查獲,並 起出扣案之帳冊等證物後,再傳訊被害人丙○○、丑○○到嘉義縣調查站說 明,被害人丙○○、丑○○於案發後並未報案處理,且亦無相關本票、通聯 記錄、讓渡書等證物扣案可資佐證;又被害人丙○○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 傳訊未到庭,本院無從再予調查相關佐證,而被害人丑○○於本院審理時則 指稱:有路邊之小孩看見其被押走,但小孩也不知道其係被押走云云(見本 院卷第九0頁),因此,本院實無途徑再調查相關佐證。 (四)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指被告戊○○、庚○○共同恐嚇、詐欺之犯行,除 被害人指訴外,尚乏其他證據加以佐證,揆諸前開說明,其為訴訟上之證明 應未達一般人可確信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戊○ ○、庚○○二人涉有公訴人所指之恐嚇與詐欺犯行,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 被告戊○○、庚○○二人前開論罪科刑之常業重利罪部分具有牽連犯之裁判 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五、至公訴人移送併辦之部分(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一二八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 八二八號),公訴人對於移送併辦之事實,諸如併辦事實究為重利或恐嚇、犯罪 之時間為何時?犯罪地點在何處?均未見說明,且無相關證據在卷,僅有被害人 卯○○之陳情書三份,然該三份陳情書根本未提及被告戊○○(九十一年度發查 字第一0二號、九十二年度發查字第一八二號),而本院曾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 七日庭訊時,針對九十二年度發查字第一八二號卷內所附之陳情書內容訊問被害 人卯○○,並提示被告戊○○之照片供其辨認,而被害人明確表示:最近不是美 國來找我,來找的是另外一件等語(見本院卷第六三至六四頁),足見被害人上 開陳情書所指之人並非被告戊○○;至於被害人於九十二年發查字第一八二號案 件訊問時雖又稱:後來才知道戊○○即「美國」,所以,法官訊問時,才會說是 另外一件云云(見該卷第三三頁背面),然本院於庭訊時業已提示被告戊○○照 片供其辨認是否為其借錢之「美國仔」,則被害人卯○○嗣後於公訴人偵查中所 述,可否採信,實有疑問。本件公訴人移送併辦部分,既未敘明所欲併辦之事實 ,而本院亦無法由被害人卯○○指訴及併案卷證內知悉所欲併辦之事實,故本院 無從併辦,應退回由公訴人另行處理,併此說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坤 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四 日
書記官 黃 意 雯
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附表一:(起訴書附表姓名有誤部分逕予更正)┌──┬───┬────┬─────┬────┬───┬───┬─────────┬───────┐
│起訴│借款人│借款日期│借款金額 │月利率 │ 每期 │週 期│利息收入 │備 註 │
│書附│ │ │(新台幣)│(%) │ 利息 │(日)│(新台幣) │(帳冊頁數) │
│表所│ │ │ │ │ │ │ │ │
│示編│ │ │ │ │ │ │ │ │
│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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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高文亮│90.03.02│ 500000│ 5│ 75000│ 90│7/1 25000 │27.25.26.39 │
├──┼───┼────┼─────┼────┼───┼───┼─────────┼───────┤
│007 │甲○○│90.04.27│ 100000│ 10│ 10000│ 30│6/26-8/1:25000 │20.24~27.39 │
├──┼───┼────┼─────┼────┼───┼───┼─────────┼───────┤
│008 │甲○○│90.04.30│ 110000│ 10│ 11000│ 30│7/1:4400 │20.24~27.39 │
├──┼───┼────┼─────┼────┼───┼───┼─────────┼───────┤
│009 │甲○○│90.06.01│ 100000│ 10│ 10000│ 30│7/1-8/1:24000 │20 │
├──┼───┼────┼─────┼────┼───┼───┼─────────┼───────┤
│012 │丙○○│90.06.26│ 40000│ 60│ 8000│ 10│7/5-7/10:12000 │17.20.23 │
├──┼───┼────┼─────┼────┼───┼───┼─────────┼───────┤
│014 │張振山│90.05.03│ 115000│ 38│ 10500│ 7│6/5-7/3:37400 │17.19.25~27 │
├──┼───┼────┼─────┼────┼───┼───┤ ├───────┤
│015 │張振山│90.06.20│ 23000│ 42│ 2300│ 7│ │17.19.23 │
├──┼───┼────┼─────┼────┼───┼───┼─────────┼───────┤
│018 │周福蒼│90.05.01│ 150000│ 45│ 22500│ 10│7/2-8/30:90000 │10.19.22.24.30│
├──┼───┼────┼─────┼────┼───┼───┼─────────┼───────┤
│019 │周福蒼│90.06.10│ 50000│ 45│ 7500│ 10│6/20-8/30:37500 │10.19.22.24 │
├──┼───┼────┼─────┼────┼───┼───┼─────────┼───────┤
│020 │方素娥│90.06.07│ 90000│ 85│ 17000│ 7│6/13-7/4:7300 │11.17.19.23.31│
├──┼───┼────┼─────┼────┼───┼───┼─────────┼───────┤
│021 │方素娥│90.06.18│ 80000│ 60│ 15000│ 10│7/7-7/27:26000 │11.17.19 │
├──┼───┼────┼─────┼────┼───┼───┼─────────┼───────┤
│022 │辛○○│90.09.09│ 40000│ 64│ 6000│ 7│9/30-10/20:24000 │1.35 │
├──┼───┼────┼─────┼────┼───┼───┼─────────┼───────┤
│023 │己○○│90.08.24│ 50000│ 55│ 7500│ 7│8/30-10/11:46500 │1.35 │
├──┼───┼────┼─────┼────┼───┼───┼─────────┼───────┤
│024 │子○○│90.08.25│ 30000│ 85│ 6000│ 7│8/1-9/24:40000 │1 │
├──┼───┼────┼─────┼────┼───┼───┼─────────┼───────┤
│025 │嚴明華│90.08.27│ 30000│ 64│ 4500│ 7│9/2-10/14:36000 │1.35 │
├──┼───┼────┼─────┼────┼───┼───┼─────────┼───────┤
│027 │李玉燕│90.09.03│ 20000│ 64│ 3000│ 7│9/8-10/21:24000 │1.35 │
├──┼───┼────┼─────┼────┼───┼───┼─────────┼───────┤
│030 │林文化│90.09.08│ 30000│ 85│ 6000│ 7│9/15:6000 │1 │
├──┼───┼────┼─────┼────┼───┼───┼─────────┼───────┤
│031 │游錦陣│90.09.12│ 20000│ 64│ 3000│ 7│9/20-9/26:6000 │1 │
├──┼───┼────┼─────┼────┼───┼───┼─────────┼───────┤
│032 │蘇文彥│90.09.12│ 30000│ 51│ 3600│ 7│9/14:3600 │1 │
├──┼───┼────┼─────┼────┼───┼───┼─────────┼───────┤
│033 │游錦陣│90.09.20│ 30000│ 64│ 4500│ 7│9/28-10/17:18800 │1.35 │
├──┼───┼────┼─────┼────┼───┼───┼─────────┼───────┤
│034 │楊益昌│90.09.25│ 20000│ 64│ 3000│ 7│10/4-10/15:9000 │1.35 │
├──┼───┼────┼─────┼────┼───┼───┼─────────┼───────┤
│035 │黃建嘉│90.09.27│ 30000│ 64│ 4500│ 7│10/5-10/16:13500 │1.35 │
├──┼───┼────┼─────┼────┼───┼───┼─────────┼───────┤
│036 │彭富財│90.06.04│ 30000│ 60│ 6000│ 10│6/13-7/1:9000 │2.4.8 │
├──┼───┼────┼─────┼────┼───┼───┼─────────┼───────┤
│037 │壬○○│90.06.05│ 36000│ 45│ 5400│ 10│6/14-6/24:10800 │2.4.8 │
├──┼───┼────┼─────┼────┼───┼───┼─────────┼───────┤
│038 │壬○○│90.06.12│ 24000│ 45│ 3600│ 10│6/21-7/1:7200 │2.4.8 │
├──┼───┼────┼─────┼────┼───┼───┼─────────┼───────┤
│041 │蕭文能│90.07.03│ 15000│ 45│ 2500│ 10│7/12-9/26:22500 │3.13.15.32 │
├──┼───┼────┼─────┼────┼───┼───┼─────────┼───────┤
│044 │潘素華│90.07.04│ 20000│ 45│ 3000│ 10│7/4-7/11:8000 │3.17.21.32 │
├──┼───┼────┼─────┼────┼───┼───┼─────────┼───────┤
│045 │邱志忠│90.07.04│ 40000│ 60│ 8000│ 10│7/13-9/24:52000 │13.3.15.32 │
├──┼───┼────┼─────┼────┼───┼───┼─────────┼───────┤
│046 │何明燦│90.07.05│ 30000│ 45│ 4500│ 10│7/15:4500 │3 │
├──┼───┼────┼─────┼────┼───┼───┼─────────┼───────┤
│047 │陳炯明│90.07.05│ 20000│ 60│4000│ 10│7/14:4000 │3 │
├──┼───┼────┼─────┼────┼───┼───┼─────────┼───────┤
│048 │劉湘霖│90.07.06│ 60000│ 55│ 11000│ 10│7/18-9/3:55000 │3.15.32 │
├──┼───┼────┼─────┼────┼───┼───┼─────────┼───────┤
│049 │陳俊宏│90.07.01│ 10000│ 60│ 2000│ 10│7/10:2000 │3.32 │
├──┼───┼────┼─────┼────┼───┼───┼─────────┼───────┤
│050 │張秋勇│90.07.07│ 20000│ 60│ 4000│ 10│7/17-9/24:28000 │3.15.32 │
├──┼───┼────┼─────┼────┼───┼───┼─────────┼───────┤
│051 │林揚鈞│90.05.11│ 20000│ 45│ 3000│ 10│6/25-7/3:3000 │4.7.8 │
├──┼───┼────┼─────┼────┼───┼───┼─────────┼───────┤
│052 │李忠祥│90.05.11│ 20000│ 45│ 3000│ 10│6/16-9/20:33000 │4.7.8.13.15.32│
├──┼───┼────┼─────┼────┼───┼───┼─────────┼───────┤
│053 │羅茂和│90.05.16│ 20000│ 45│ 3000│ 10│6/30-7/18:6000 │4.7.8.13.32 │
├──┼───┼────┼─────┼────┼───┼───┼─────────┼───────┤
│054 │黎瑞英│90.05.17│ 20000│ 45│ 3000│ 10│6/5-7/11:15000 │4.7.8.13.20 │
├──┼───┼────┼─────┼────┼───┼───┼─────────┼───────┤
│056 │蕭順平│90.05.27│ 30000│ 60│ 6000│ 10│6/8-7/13:27000 │4.7.8 │
├──┼───┼────┼─────┼────┼───┼───┼─────────┼───────┤
│057 │黃清潭│90.05.30│ 40000│ 60│ 8000│ 10│6/8-6/28:24000 │4.7.8 │
├──┼───┼────┼─────┼────┼───┼───┼─────────┼───────┤
│058 │余國清│90.06.03│ 20000│ 45│ 3000│ 10│6/12-9/25:36000 │4.7.8.15.32 │
├──┼───┼────┼─────┼────┼───┼───┼─────────┼───────┤
│059 │彭富財│90.06.04│ 30000│ 60│ 6000│ 10│6/13-7/25:24000 │2.4.8.32 │
├──┼───┼────┼─────┼────┼───┼───┼─────────┼───────┤
│060 │賴豐智│90.06.12│ 30000│ 60│ 6000│ 10│6/21-7/9:18000 │2.4.34 │
├──┼───┼────┼─────┼────┼───┼───┼─────────┼───────┤
│061 │陳佩鈴│90.06.14│ 50000│ 45│ 7500│ 10│6/25-7/24:21000 │4.32.2.13.34 │
├──┼───┼────┼─────┼────┼───┼───┼─────────┼───────┤
│062 │徐盛旭│90.06.15│ 20000│ 60│ 4000│ 10│6/24-8/30:32000 │2.4.32.34 │
├──┼───┼────┼─────┼────┼───┼───┼─────────┼───────┤
│063 │吳令國│90.05.31│ 50000│ 45│ 7500│ 10│6/8-9/2:60000 │4.7.15.34 │
├──┼───┼────┼─────┼────┼───┼───┼─────────┼───────┤
│064 │楊忠銘│90.06.18│ 60000│ 45│ 9000│ 10│6/27-7/15:27000 │4.34.10.13.14 │
│ │ │ │ │ │ │ │ │17.20.33 │
├──┼───┼────┼─────┼────┼───┼───┼─────────┼───────┤
│066 │王燕聰│90.07.08│ 20000│ 60│ 4000│ 10│7/8-7/27:8000 │5.15.33 │
├──┼───┼────┼─────┼────┼───┼───┼─────────┼───────┤
│068 │黎瑞英│90.07.10│ 10000│ 30│ 1000│ 1│7/11、7/12:2000 │5 │
├──┼───┼────┼─────┼────┼───┼───┼─────────┼───────┤
│069 │朱嘉昇│90.07.11│ 50000│ 60│ 10000│ 10│7/20-8/30:5000 │5.15.33 │
├──┼───┼────┼─────┼────┼───┼───┼─────────┼───────┤
│070 │林坤亮│90.07.12│ 50000│ 45│ 7500│ 10│7/23-8/29:30000 │5.15.21.33 │
├──┼───┼────┼─────┼────┼───┼───┼─────────┼───────┤
│071 │李世海│90.07.12│ 100000│ 60│ 20000│ 10│7/21-8/29:100000 │5.15.27.33 │
├──┼───┼────┼─────┼────┼───┼───┼─────────┼───────┤
│075 │徐德鈺│90.04.27│ 80000│ 32│ 13000│ 15│6/1-6/27:69000 │30.6.9.22 │
├──┼───┼────┼─────┼────┼───┼───┼─────────┼───────┤
│076 │莊家宏│90.05.07│ 30000│ 45│ 4500│ 10│6/13:4500 │7 │
├──┼───┼────┼─────┼────┼───┼───┼─────────┼───────┤
│077 │鄭仲豪│90.05.09│ 40000│ 64│ 6000│ 7│5/30-6/18:18000 │7.8 │
├──┼───┼────┼─────┼────┼───┼───┼─────────┼───────┤
│078 │蕭嘉明│90.05.14│ 25000│ 60│ 10000│ 20│6/3:10000 │7 │
├──┼───┼────┼─────┼────┼───┼───┼─────────┼───────┤
│079 │張惠民│90.05.24│ 50000│ 60│ 10000│ 10│6/5:10000 │7 │
├──┼───┼────┼─────┼────┼───┼───┼─────────┼───────┤
│080 │戴振源│90.05.27│ 20000│ 45│ 3000│ 10│7/10:3000 │7 │
├──┼───┼────┼─────┼────┼───┼───┼─────────┼───────┤
│081 │潘素華│90.05.28│ 20000│ 60│ 4000│ 10│6/5-6/27:10000 │7.8 │
├──┼───┼────┼─────┼────┼───┼───┼─────────┼───────┤
│082 │吳樹茂│90.06.02│ 100000│ 60│ 20000│ 10│6/11-6/20:34000 │8.3.7 │
├──┼───┼────┼─────┼────┼───┼───┼─────────┼───────┤
│083 │劉湘霖│90.05.18│ 20000│ 60│ 4000│ 10│5/27-6/14:12000 │7.4 │
├──┼───┼────┼─────┼────┼───┼───┼─────────┼───────┤
│084 │劉湘霖│90.06.06│ 30000│ 60│ 6000│ 10│6/18-6/27:10000 │8.2 │
├──┼───┼────┼─────┼────┼───┼───┼─────────┼───────┤
│085 │吳樹茂│90.06.13│ 80000│ 75│ 2000│ 10│6/30-7/17:48000 │3.8.20 │
├──┼───┼────┼─────┼────┼───┼───┼─────────┼───────┤
│086 │李欽淵│90.04.20│ 100000│ 22│ 22000│ 30│5/7-6/7:44000 │9.17.19.22.30 │
├──┼───┼────┼─────┼────┼───┼───┼─────────┼───────┤
│087 │陳泰全│90.07.27│ 5000│ 60│ 1000│ 10│7/30結帳:1000 │9.18 │
├──┼───┼────┼─────┼────┼───┼───┼─────────┼───────┤
│090 │曹永雄│90.04.19│ 70000│ 20│ 4700│ 10│5/30-6/30:18800 │19.10.17.22.32│
├──┼───┼────┼─────┼────┼───┼───┼─────────┼───────┤
│091 │呂吉福│90.06.08│ 40000│ 60│ 8000│ 10│6/18-6/26:10000 │4.8 │
├──┼───┼────┼─────┼────┼───┼───┼─────────┼───────┤
│094 │陳世昌│90.08.28│ 10000│ 60│ 2000│ 10│9/7-9/17:4000 │13 │
├──┼───┼────┼─────┼────┼───┼───┼─────────┼───────┤
│095 │羅茂和│90.08.29│ 30000│ 30│ 3000│ 10│9/6-9/19:9000 │13 │
├──┼───┼────┼─────┼────┼───┼───┼─────────┼───────┤
│096 │蕭政江│90.08.30│ 35000│ 85│ 7000│ 7│9/8-9/26:28000 │13 │
├──┼───┼────┼─────┼────┼───┼───┼─────────┼───────┤
│097 │楊郁亮│90.09.02│ 20000│ 150│ 1000│ 1│9/9-9/19:16000 │13 │
├──┼───┼────┼─────┼────┼───┼───┼─────────┼───────┤
│098 │何明燦│90.06.30│ 40000│ 45│ 6000│ 10│7/9-9/25:36000 │13.3.15.34 │
├──┼───┼────┼─────┼────┼───┼───┼─────────┼───────┤
│099 │陳炯明│90.07.23│ 50000│ 60│ 10000│ 10│8/10-9/20:50000 │15.33 │
├──┼───┼────┼─────┼────┼───┼───┼─────────┼───────┤
│100 │李泓典│90.08.20│ 20000│ 64│ 3000│ 7│8/26-9/24:15000 │13 │
├──┼───┼────┼─────┼────┼───┼───┼─────────┼───────┤
│101 │鄭紫含│90.08.24│ 20000│ 64│ 3000│ 7│8/30-9/13:12000 │13.14 │
├──┼───┼────┼─────┼────┼───┼───┼─────────┼───────┤
│102 │羅毅輝│90.07.20│ 50000│ 85│ 10000│ 7│7/26-9/19:90000 │10.13.14.17.33│
├──┼───┼────┼─────┼────┼───┼───┼─────────┼───────┤
│103 │張鎡桂│90.08.01│ 20000│ 60│ 4000│ 10│8/10:2000 │14.29 │
├──┼───┼────┼─────┼────┼───┼───┼─────────┼───────┤
│104 │廖偉廷│90.08.05│ 20000│ 60│ 4000│ 10│8/14-8/24:8000 │14.29 │
├──┼───┼────┼─────┼────┼───┼───┼─────────┼───────┤
│105 │李慶瑞│90.08.07│ 10000│ 60│ 2000│ 10│8/10:2000 │14 │
├──┼───┼────┼─────┼────┼───┼───┼─────────┼───────┤
│106 │蕭政江│90.08.11│ 15000│ 85│ 3000│ 7│8/17:3000 │14 │
├──┼───┼────┼─────┼────┼───┼───┼─────────┼───────┤
│107 │陳永蒼│90.08.21│ 50000│ 60│ 10000│ 10│9/10:5000 │13.14 │
├──┼───┼────┼─────┼────┼───┼───┼─────────┼───────┤
│108 │魏黎琪│90.06.25│ 40000│ 45│ 6000│ 10│7/4-8/29:42000 │3.15.32.34 │
├──┼───┼────┼─────┼────┼───┼───┼─────────┼───────┤
│109 │林文彰│90.07.16│ 20000│ 60│ 4000│ 10│7/26-8/25:12000 │15.33 │
├──┼───┼────┼─────┼────┼───┼───┼─────────┼───────┤
│110 │蘇明山│90.07.18│ 50000│ 60│ 10000│ 10│7/27-8/28:40000 │15.33 │
├──┼───┼────┼─────┼────┼───┼───┼─────────┼───────┤
│111 │林燕珠│90.07.31│ 50000│ 30│ 5000│ 10│8/10:5000 │15.33 │
├──┼───┼────┼─────┼────┼───┼───┼─────────┼───────┤
│118 │曾煥石│90.05.26│ 100000│ 36│ 12000│ 10│6/16-9/28:46000 │10.17.19.31 │
├──┼───┼────┼─────┼────┼───┼───┼─────────┼───────┤
│119 │何忠憲│90.05.25│ 36000│ 48│ 6000│ 10│6/14-7/10:23800 │17.11.19 │
├──┼───┼────┼─────┼────┼───┼───┼─────────┼───────┤
│120 │謝錦枝│90.06.29│ 70000│ 60│ 14000│ 10│7/26:10000 │17.20.23 │
├──┼───┼────┼─────┼────┼───┼───┼─────────┼───────┤
│121 │張建興│90.05.02│ 200000│ 12│ 24000│ 30│6/1-7/2:48000 │10.17.20.25~27│
│ │ │ │ │ │ │ │ │.38 │
├──┼───┼────┼─────┼────┼───┼───┼─────────┼───────┤
│122 │李宗儒│90.06.20│ 60000│ 45│ 9000│ 10│6/29-7/8:6000 │9.18.19.23│
├──┼───┼────┼─────┼────┼───┼───┼─────────┼───────┤
│129 │賴建竹│90.06.16│ 30000│ 48│ 5000│ 10│6/25:5000 │23.34 │
├──┼───┼────┼─────┼────┼───┼───┼─────────┼───────┤
│130 │王凱平│90.06.29│ 100000│ 45│ 15000│ 10│7/9:15000 │20.23 │
├──┼───┼────┼─────┼────┼───┼───┼─────────┼───────┤
│131 │劉建利│90.06.25│ 15000│ 60│ 3000│ 10│7/4:3000 │20 │
├──┼───┼────┼─────┼────┼───┼───┼─────────┼───────┤
│134 │李益銘│90.06.09│ 400000│ 45│ 60000│ 10│7/8:5400 │20.10.24~27 │
├──┼───┼────┼─────┼────┼───┼───┼─────────┼───────┤
│135 │江旬才│90.05.29│ 30000│ 45│ 4500│ 10│6/8-6/18:8000 │31 │
├──┼───┼────┼─────┼────┼───┼───┼─────────┼───────┤
│136 │吳文通│90.02.14│ 50000│ 7│ 3500│ 30│6/12:3500 │25~27 │
├──┼───┼────┼─────┼────┼───┼───┼─────────┼───────┤
│138 │李孟武│90.05.08│ 110000│ 44│ 48500│ 30│7/17:約11000 │25.26 │
├──┼───┼────┼─────┼────┼───┼───┼─────────┼───────┤
│139 │林清發│90.06.23│ 40000│ 60│ 8000│ 10│6/24-9/1:64000 │3.32.34 │
├──┼───┼────┼─────┼────┼───┼───┼─────────┼───────┤
│140 │李嘉偉│90.06.21│ 30000│ 45│ 4500│ 10│7/1-7/12:9000 │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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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黃禹亭│90.09.14│ 30000│ 64│ 4500│ 7│10/5-10/18:13500 │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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