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370號
CTDV,106,司促,10370,2017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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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37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宋滿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陸佰柒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
   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
   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宋滿招於民國92年06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
   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
   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
   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 元,延
   滯第三個月( 含) 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 元
   ,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 含) 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
   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24,679 元
    (含本金59,888元、利息164,791 元) 及其中59,888元自
   民國106 年0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
(三)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
   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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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