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344號
CTDV,106,司促,10344,2017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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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34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蕭麗文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蕭麗文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 人設籍於高雄市左營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證,因債務人送達處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 ;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揆諸前揭規定 ,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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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