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317號
CTDV,106,司促,10317,2017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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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31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劉榮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玖仟貳佰捌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劉榮芳於民國91年09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
  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
  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
  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 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 元,延滯第三個月(
  含) 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 元,延滯連續三個
  月以上( 含) 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69,287 元( 含本金
  108,710 元、利息260,577 元) 及其中108,710 元自民國
  106 年0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㈡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
  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
  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
  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
  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民國106年08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08710│月10日   │      │       │
│  │元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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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