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六八號
原 告 印度商.馬多偉
有限公司 (#51,Richmond Road,Bangalore-560 025,
(McDowe
any Lim
代 表 人 甲○○○○○○
(Mahesh
訴訟代理人 陳文郎律師
複代 理 人 柳瑜珊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英商.蘇格蘭威
酒協會 (20 Atholl Crescent,Edinburgh EH3 8HF,
(The Sc
Associa
代 表 人 乙○○○○
(Hugh M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謝樹藝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參加人聲請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允許英商.蘇格蘭威士忌酒協會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
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以下同)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以「No. 1 McDowell's」商標作
為其註冊第九六四五八三號「McDowell's」商標之聯合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
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三十三類之威士忌酒、葡萄酒、含
酒精之飲料(啤酒除外)及利口酒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准列為審定第
九八○一一二號聯合商標。嗣參加人英商.蘇格蘭威士忌酒協會以該審定聯合商
標有違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九十
一年三月十四日中台異字第九○二一三四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系爭聯
合商標之審定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向本院提起
行政訴訟。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行準備程序,命兩造及參加人陳述意見
後,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首揭
規定,依聲請允許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吳慧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