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1年度,3568號
TPBA,91,訴,3568,200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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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六八號
  原   告 印度商.馬多偉
        有限公司      (#51,Richmond Road,Bangalore-560 025,
        (McDowe
        any Lim
  代 表 人 甲○○○○○○
        (Mahesh
  訴訟代理人 陳文郎律師
  複代 理 人 柳瑜珊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英商.蘇格蘭威
        酒協會       (20 Atholl Crescent,Edinburgh EH3 8HF,
        (The Sc
        Associa
  代 表 人 乙○○○○
        (Hugh M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謝樹藝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參加人聲請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允許英商.蘇格蘭威士忌酒協會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
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以下同)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以「No. 1 McDowell's」商標作
為其註冊第九六四五八三號「McDowell's」商標之聯合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
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三十三類之威士忌酒、葡萄酒、含
酒精之飲料(啤酒除外)及利口酒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准列為審定第
九八○一一二號聯合商標。嗣參加人英商.蘇格蘭威士忌酒協會以該審定聯合商
標有違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九十
一年三月十四日中台異字第九○二一三四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系爭聯
合商標之審定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向本院提起
行政訴訟。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行準備程序,命兩造及參加人陳述意見
後,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首揭
規定,依聲請允許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吳慧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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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