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1年度,3506號
TPBA,91,訴,3506,2003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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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六號
  原   告 新加坡商‧鱷魚國際企業私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商標代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三年八月十三日以「酷魚Corhea」商標,指定使用於 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十八類之手提袋及皮包 商品,向被告(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准列為註冊第六八四五七九號商標。嗣原告以該註冊 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七款及第十二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 經被告審查,以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中台評字第九一○○一四號商標評定書為申 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 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參加人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 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五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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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鱷魚國際企業私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私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