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四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商標代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參 加 人 美商亞培大藥廠公司(Abbott Laboratories)
代 表 人 史帝芬.F.溫
訴訟代理人 羅祖芳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美商亞培大藥廠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以「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 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二十五類之胸罩、睡衣、浴袍、肚兜 、孕婦裝、嬰兒服、嬰兒用冠帽、嬰兒襪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准列 為註冊第九六八五○七號商標。嗣參加人以該註冊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三十 七條第七、十二、十三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有違商 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七款之規定,以九十一年六月七日中台評字第九○○四九三號 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為無效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 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被告、 參加人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蕭惠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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