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聲字,92年度,322號
TPEV,92,北簡聲,322,2003090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簡聲字第三二二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翠分行
  法定代理人 孫 勝
  代 理 人 郭呈組
  相 對 人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立本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仟貳佰肆拾陸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四九七七 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素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二八三八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三○六元
本件程序費用        一○二元
(送達郵費)
合 計    三二四六元

1/1頁


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翠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