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244號
CTDV,106,司促,10244,20170926,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244號
債 權 人 高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世雄
債 務 人 郭育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經查,債
  權人以債務人積欠豬隻代宰費新臺幣267,240 元為由,聲請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經本
  院106 年9 月1 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債權人於106 年9 月22日民事補正狀僅提出欠繳106 年1 -5
  月外運明細表,未提出其餘請求之債權文件,則債權人請求
  逾主文所示金額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高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