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081號
CTDV,106,司促,10081,2017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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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081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永安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陳建都
代 理 人 蔡金就
債 務 人 鄭倉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六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
  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點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五點六七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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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