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081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永安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陳建都
代 理 人 蔡金就
債 務 人 鄭倉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六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
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點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五點六七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