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原 告 林清香訴訟代理人 林雪娟律師被 告 吳興發訴訟代理人 秦德進律師被 告 啟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秉承訴訟代理人 邱南英律師被 告 信暐鋼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風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顏雅嫺律師複代理人 洪仲澤律師被 告 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劍秋訴訟代理人 黃昭仁律師被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劭良訴訟代理人 楊智鴻 蘇冠蓁律師 陳奕澄律師 張緁翎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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