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小字第二二一八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花旗銀行房貸服務部專員周雪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
一百零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素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