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214號
CTDV,105,訴,1214,2017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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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1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蘇世裕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廖恆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年度訴字第121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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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