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1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蘇世裕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廖恆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年度訴字第121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