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О九九六號
原 告 台松電器販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緒林幹彥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魏政宜
右原告與被告茂佳空調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
於原告起訴前死亡,原告之訴有被告未經合法代理之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陳報被告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或提出已依公司法規定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證明,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
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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