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0年度,10996號
TPEV,90,北簡,10996,2003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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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О九九六號
  原   告 台松電器販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緒林幹彥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魏政宜
右原告與被告茂佳空調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
於原告起訴前死亡,原告之訴有被告未經合法代理之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陳報被告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或提出已依公司法規定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證明,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
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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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松電器販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