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5年度,123號
CTDV,105,簡上,123,2017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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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陳容芸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成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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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