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23號上 訴 人 陳容芸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文成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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