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5年度,93號
CTDV,105,司執消債清,93,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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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瑞彬
代 理 人 凌進源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同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債務人清算財團僅有保單,其中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保單解約金扣除借款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42,803元, 而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則無解約金,以上有債務 人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公司函、債務人陳報狀等在卷 為憑。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為保單解約金,經債務 人分期提出相當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 ,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 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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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