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420號
CTDV,105,司執消債更,420,201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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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世田
訴訟代理人 蔡秋聰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94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 ,聲請人名下無財產亦無保單;另查,聲請人與第一任配偶 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分別為98、100年次),但自陳未負擔 子女扶養費;再查,聲請人現獨自賃屋而居,每月房租新臺 幣(下同)8千元(尚不含水電費)。復查,聲請人目前任職於 龍延廣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扣除勞健保費與稅款後, 平均為24,218元,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戶籍謄本、 家族系統表、房屋租賃契約影本、薪資條影本、聲請人陳報 狀在卷可稽。本院認應以24,218元,作為計算聲請人還款能 力基礎,較能反映實際收入狀況。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 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 ,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7,546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 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 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 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是本件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又聲請人現一人獨居,每月房租8千元,略高於高雄市 一般獨居房租標準,本院認應降為每月5千元較為合理 。另聲請人既已陳報房屋支出,則其每月個人生活費, 應以內政部公布106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 扣除房屋比例24.39%計算,即以每月9,785元為限。 (三)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收入扣除上開房租與個人生活費 後,剩餘金額五分之四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 前所餘之所有,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 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
├─────┼────────┼────┼──────┤
│ 國泰世華 │ 781554 │ 75.83%│ 5722 │
├─────┼────────┼────┼──────┤
│ 萬榮行銷 │ 178143 │ 17.29%│ 1305 │
├─────┼────────┼────┼──────┤
│ 台灣金聯 │ 37285 │ 3.62%│ 273 │
├─────┼────────┼────┼──────┤
│ 聯盛財信 │ 22087 │ 2.14%│ 161 │
├─────┼────────┼────┼──────┤
│ 中華電信 │ 11551 │ 1.12%│ 85 │
├─────┼────────┼────┼──────┤
│ 債權總額 │ 0000000 │每期清償│ 7546 │
│ │ │總額 │ │
├─────┼────────┼────┼──────┤
│ 清償成數 │ 52.72% │還款總額│ 543312 │
├─────┴────────┴────┴──────┤
│補充說明: │
│本件債權人中僅有國泰世華銀行為金融機構,無法依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 │
│之作業,請聲請人自行向各債權人聯繫履行方式。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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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區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