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436號
CTDV,104,重訴,436,2017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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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36號
原   告 溫昭桂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溫啟東
被   告 宋龍祥
      宋曾美滿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史雙全律師
複 代理人 彭俊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已於民國106 年9 月
5 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請求之醫療費用是否屬系爭車禍之必
要性支出,尚有向醫療院所調查及釐清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程
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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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