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90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訴訟代理人 陳明哲複代理人 吳岳龍 吳剛魁律師 陳哲偉律師被 告 和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永程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受告知人 精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朱維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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