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57號
被 告 祭祀公業蘇耍
法定代理人 蘇主國
蘇輝雄
蘇東華
蘇正惠
蘇明山
蘇清全
蘇宗傑
蘇泰祥
蘇豪義
上訴人與蘇裕政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457號確認管理暨組織規約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
者,第一審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則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