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管理暨組織規約不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457號
CTDV,104,訴,1457,2017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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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57號
被   告 祭祀公業蘇耍
法定代理人 蘇主國 
      蘇輝雄 
      蘇東華 
      蘇正惠 
      蘇明山 
      蘇清全 
      蘇宗傑 
      蘇泰祥 
      蘇豪義 
上訴人與蘇裕政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457號確認管理暨組織規約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
者,第一審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則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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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