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六三號
原 告 甲○○
乙○○
右原告與被告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及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
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炫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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