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2年度,63號
TCEV,92,中補,63,2003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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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六三號
  原   告 甲○○
        乙○○
右原告與被告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及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
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炫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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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