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2年度,56號
TCEV,92,中補,56,200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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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五六號
  原   告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鼓山水泥製品廠嘉義分廠
  法定代理人 謝正文
右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萬壹仟伍佰肆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叁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叁佰零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各一份。
三、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代表人最近戶籍謄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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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