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2年度,44號
TCEV,92,中補,44,2003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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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四四號
  原   告 台灣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丕文
  送達代收人 陳學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零伍拾柒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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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