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四四號
原 告 台灣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丕文
送達代收人 陳學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零伍拾柒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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