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理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2年度,34號
TCEV,92,中補,34,2003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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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三四號
  原   告 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義
  送達代收人 黃桂香
  被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甲○○即江榮堂
一、右原告因給付修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肆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
     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佰玖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二份。
  (三)提出被告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炫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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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