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2年度,3號
TCEV,92,中補,3,2003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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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三號
  原   告 承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輝橒
右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壹仟玖佰叁拾肆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叁仟柒佰陸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叁
  仟柒佰壹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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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