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號原 告 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蔚誠訴訟代理人 陳建欽律師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高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賴明煌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