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2年度,137號
TCEV,92,中補,137,200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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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一三七號
  原   告 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昌
右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淳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零玖拾參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 宗 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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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淳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