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聲字第一一四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大中辦公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伍拾捌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一 九六號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大中辦公家具有限公司訴訟費用。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 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 日 書記官┌──────────────────────────────────┐
│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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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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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二萬二千二百零一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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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郵費 │四百五十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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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二萬二千六百五十八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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