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2年度,2598號
TCEV,92,中簡,2598,2003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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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九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即陳日發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縣樹林市○○街十二巷二號四樓,有原告所提出之被告 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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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