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緝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宏毅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29708號、105年度偵字第4186號),
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
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施宏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即附表二部分),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未遂,共壹佰肆拾伍罪(即附表一部分),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施宏毅、潘正偉、郭建良、朱峯憲、丁柏維、邱裕勝、江明 立、彭俊憲、黃偉婷、陳易鍊、楊清淇、鄒乙榳、楊家豪、 楊育勝、王政為、吳毅廷、王哲凡、劉永義(潘正偉、郭建 良、朱峯憲、丁柏維、邱裕勝、江明立、彭俊憲、黃偉婷、 陳易鍊、楊清淇、鄒乙榳、楊家豪、楊育勝、王政為、王哲 凡、劉永義等16人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原訴字第4號判決處刑 ,吳毅廷另行審結)等18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潘正偉於民國 103年11月間,委請郭建良前往高雄地區租屋,以充作詐騙 集團機房之場地,郭建良遂於同年12月1日,以其名義租得 高雄市○○區○○○巷0號(起訴書誤載為19號,應予更正) 房屋(下稱該機房),並申請市話及寬頻網路後,潘正偉即通 知朱峯憲、丁柏維先行前往該機房等待。潘正偉、邱裕勝、 吳毅廷、江明立、彭俊憲、黃偉婷等6人於同年月8日,共同 將電腦等設備自花蓮運抵該機房後,由潘正偉、朱峯憲在該 機房架設寬頻數據機、網路交換器、路由器、電腦、印表機 及電話機等設備,充作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王哲凡、陳易 鍊、楊清淇、鄒乙榳、楊家豪等5人則於同年月9日抵達該機 房後,由潘正偉負責教育訓練,並提供教戰筆記本(即詐騙 稿,記載如何與大陸地區民眾對答,以順利遂行詐騙之資料 ),並分別指派郭建良負責該機房現場管理及採買工作,由 朱峯憲負責電信及網路設備設定,由邱裕勝擔任生活管理幹 部,該機房並採集中管理方式,詐騙集團成員不得自由進出 ,不得與外界聯繫。潘正偉、郭建良、朱峯憲、丁柏維、邱 裕勝、吳毅廷、江明立、彭俊憲、黃偉婷、王哲凡、陳易鍊
、楊清淇、鄒乙榳、楊家豪等14人(上列14人於103年12月10 日前加入該詐騙集團,下稱A組)遂於103年12月10日開始向 大陸地區實行詐騙行為。另施宏毅、劉永義等2人於同年月 11日(上列2人於103年12月11日加入該詐騙集團,下稱B組) 、楊育勝於同年月12日(上列1人於103年12月12日加入該詐 騙集團,下稱C組)、王政為則於同年月15日(上列1人於103 年12月15日加入該詐騙集團,下稱D組)陸續抵達該機房加入 詐騙集團之運作。
二、該詐騙集團之詐騙方式,係由潘正偉先透過網路向大陸地區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帳號名稱為「柯博文」、「安琪拉」 之系統商購得被害人資料,另以SKYPE網路電話與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車手集團成年成員帳號名稱「狠角色」、「阿 台」、「有理」等人談妥,由車手集團提供大陸地區之人頭 帳戶,待詐騙所得匯入人頭帳戶後,再由車手集團負責提領 、轉匯給潘正偉,車手集團抽佣1成,其餘歸潘正偉所有。 潘正偉每日9時至12時,會對成員實施教育訓練,並將被害 人資料分派給第一線人員,由第一線人員假冒為網路購物網 站客服人員,透過網路電話撥打予大陸地區民眾,接通後謊 稱該民眾之該筆網路消費一次付款設定錯誤,誤將一次付款 設定為分12期付款(或稱錯誤設定為重複訂購),先行與該民 眾確認購買項目及付款方式後,再由第一線人員稱該筆消費 會補償人民幣50元至500元購物禮金或禮券,以取得該筆消 費之付款銀行名稱,並告知該民眾稍後將由該付款銀行人員 親自致電民眾辦理手續,第一線人員再將該民眾電話、取得 之付款銀行等資料抄寫在字條上(俗稱轉單,轉單之字條每 日集團運作結束後燒毀),並貼在該機房白板上,由輪空之 第二線人員自行取得字條,接續假冒該付款銀行人員撥打給 該大陸地區民眾,且請該民眾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轉帳,將 帳戶內之金額轉存至車手集團所提供之人頭帳戶,成功後第 二線人員以無線電通知潘正偉向車手集團進行確認,待車手 集團確認回報後,即完成詐騙程序。潘正偉等18人所共組之 詐騙集團成員,自103年12月10日起至同年月16日間,假冒 第一線之網路購物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被害人梁志健 等145人(被害人及詐騙日期詳如附表一),而著手於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犯罪之實行,惟各因被害人未加採信或資料 錯誤等因素,未詐得財物而未遂。期間並分別於103年12月 12日,以上開詐騙方式,向王○○、張○、杜○○(西元19 97年10月生,案發時為少年,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等3人進 行詐騙(被害人及詐騙日期詳如附表二),致王○○等3人陷 於錯誤,而分別匯款人民幣9,700元、19,900元、11,200元
至上開車手集團所提供之人頭帳戶內而既遂,惟車手集團尚 未將上開詐騙所得交付予潘正偉等人。嗣於103年12月16日 中午12時許,為警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 該機房執行搜索而查獲潘正偉等18人均在該機房內,並扣得 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物,而悉全情。
三、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施宏毅經檢察官起訴認其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 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 、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 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 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先予敘明。
二、訊據被告施宏毅就上揭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共同被告潘正 偉、郭建良、朱峯憲、丁柏維、邱裕勝、江明立、彭俊憲、 黃偉婷、陳易鍊、楊清淇、鄒乙榳、楊家豪、楊育勝、王政 為、吳毅廷、王哲凡、劉永義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供述及被 害人王○○、張○、杜○○、劉思慧等4人於大陸地區公安 所為之指訴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指認犯罪 嫌疑人紀錄表、轉單6張、中國民眾資料1份、該機房地下1 樓位置圖、警方103年12月4日蒐證照片1張、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103年12月16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年12月16日 分析報告1份、刑事警察局現場數位鑑識工具CIB-Triage報 告卷宗2宗、被害人一覽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搜字 第1908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104年1月8日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被告潘正偉所 籌組詐騙集團成員撥打至大陸地區之A、B通聯紀錄2份(A份 見警四卷第169頁至第187頁、B份見警四卷第188頁至第208 頁,附表一、二中稱通聯A、B)、潘正偉之記帳本1本、該機 房現場白板翻拍照片1張、客戶資料、黃偉婷所有之教戰筆 記本1本、王政為提出之103年12月15日高鐵車票1張、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104年度檢管字第1137號扣押物品清 單、扣押物品照片6張等證據資料在卷可稽,復有如附表三 、四所示之物扣案可憑,堪信被告施宏毅所為之任意性自白 確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施宏毅涉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施宏毅如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 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如附表 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被告施宏毅與共犯潘正偉、郭建良、朱峯 憲、丁柏維、邱裕勝、江明立、彭俊憲、黃偉婷、陳易鍊 、楊清淇、鄒乙榳、楊家豪、楊育勝、王政為、吳毅廷、 王哲凡、劉永義與「柯博文」、「安琪拉」、「狠角色」 、「阿台」、「有理」等人間,就附表一、二所示各次犯 行間(各次詐騙犯行之參與被告詳如附表一、二共犯範圍 欄所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各應論以共同正犯。 又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刪除連續 犯規定之同時,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為 避免刑罰之過度評價,已於立法理由說明委由實務以補充 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 。是於刪除連續犯規定後,苟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 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 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 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 以包括之一罪。否則,如係分別起意,則仍依數罪併合處 罰,方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 議、99年度台上字第4882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被告潘正 偉等人係籌組、加入詐騙集團共同犯本件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之財產犯罪,應以其等在參與詐欺 集團期間,遭其等與前揭共犯以上開分工施用詐術之被害 人財產法益個數,作為其所犯詐欺罪數之認定,即若對於 同一被害人所為之詐欺犯行,應以接續犯論之,至於不同 被害人間,則應論以數罪。是被告潘正偉等人就附表一編 號、二所示各別被害人,雖有數次通聯紀錄(詳如附表一 、二撥打時間欄及警四卷第169頁至第208頁之通聯紀錄所 示),然各係於密接之時地,對於同一大陸地區被害人著 手施用詐術,或使之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各屬接續犯, 各應論以一罪。而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姓名或商 城使用者名稱、聯絡電話、住址或設定之收件地址均非相 同,可明確區別特定被害人身分,自均屬不同被害人,應 認為係對不同之被害人實施詐術,是被告潘正偉、施宏毅 等18人所侵害之財產法益及犯意均屬各別,行為互殊,當 予分論併罰。
(二)公訴意旨雖以:被告潘正偉等人共計向王○○、張○、杜
○○等149人進行詐騙既遂,詐騙得手人民幣262,900元, 而認被告潘正偉等人涉犯刑法第339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 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嫌。然本案被 告潘正偉等人於103年12月11日起至同年12月16日間,對 附表一所示之大陸地區民眾,施用前揭詐術,然並無證據 證明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有遭詐欺而匯入金錢取財既遂。 另刑事訴訟法第300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而言 ,若僅係既遂、未遂之分,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 意旨可供參照,是本件雖檢察官認被告潘正偉等人如附表 一所示犯行係構成加重詐欺取財既遂罪嫌,而本院認係構 成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仍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此外,起訴書雖認被告潘正偉等人涉犯刑法第339之4第 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 罪嫌,被害人並計有149人,惟細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 載,並未認被告潘正偉等人有以群呼、群播系統一次對不 特定公眾施用詐術,而係認由該詐騙集團成員各別假冒購 物網站客服人員,逐一撥打網路電話予大陸地區民眾,堪 信起訴書所載論罪法條包含刑法第339之4第1項第3款,應 係誤載無訛,且起訴書附表3編號120、149所列被害人張 鑫,互核其名稱、聯絡電話、住址等資料,應係同一被害 人,是起訴書記載被害人達149人應為計算所誤。另勾稽 卷內通聯、被害人資料與起訴書附表3所載,起訴書附表3 顯有誤引通聯、誤載被害人姓名、地址等情,爰均予更正 如本判決上揭事實二及附表一、二所載。至被害人杜○○ 於案發當時雖為少年,然被告潘正偉等人與被害大陸地區 民眾僅以網路電話對談,渠等取得之資料亦僅有商城名稱 、購物明細、聯絡電話等資料,並無詳實年籍記載,尚難 認被告潘正偉等人就被害人杜○○為少年乙情確有知悉, 自不得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本文 故意對少年犯罪之規定,加重其刑,均併此敘明。(三)被告施宏毅如附表一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均屬未遂 ,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均按既遂犯之刑酌量減 輕。
(四)爰審酌被告施宏毅正值青壯,不思以己力賺取所需,僅因 失業,貪圖一時金錢之利,而以組成三人以上集團分工之 方式遂行其等之詐騙行為,影響社會治安及交易秩序,且 本案被害人接聽詐騙電話,甚或遭詐騙相當之金額,心理 及財物均受創甚深,所生損害非輕。另衡之被告施宏毅前 有詐欺前科之品行資料。並慮及被告施宏毅於警方查緝時
,係當場查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能坦認犯行之犯後 態度,本件如附表二所示犯行所獲之犯罪所得非高,亦未 實際分得財物(詳後述)。衡酌被告於為本件犯行時之年紀 、思慮及參與該機房運作所任之角色、分工,暨被告迄今 均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填補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等情。兼 衡被告自陳其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前從事電子公司焊接 顧機台之工作,現從事工地臨時工之經歷,日薪約1千1百 元,經濟狀況勉持,與母親同住,未婚無子之家庭生活狀 況,身體狀況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又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 重原則,亦即非以累進加重之方式定應執行刑,本院審酌 被告施宏毅所犯附表一、二所示各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犯行,犯罪時間集中,各 行為犯罪態樣相似,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 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相當 原則。另衡以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 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 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 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定被告應執行 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 經總統修正公布刑法第2、38、40、51條等條文,增訂第 38-1至38-3、40-2條等條文及第五章之一章名,並刪除第 34、39、40-1條條文,另於105年6月22日經總統修正公布 第38-3條條文,且均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又按沒收、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本案關於刑法沒收部分,依照 前揭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即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之 規定,毋庸為新舊法比較,先予敘明。
(二)按「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 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 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 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 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 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 之問題,固不待言,至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 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 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 」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不法
利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追繳或追徵,對未受 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 、追繳或追徵,最高法院向採之共犯連帶說,業於104年8 月11日之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供參 考,並改採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之見解。又 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 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 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 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 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 ,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 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至於上揭共同正 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 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 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 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 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 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可供參考。本件同案被告潘正偉供 稱:當時我跟大陸拖水(車手)約定為每2個月為1期結算, 2個月到期後,拖水才會將錢交給我,但該機房成立到現 在還未滿2個月,所以拖水還沒將我們成功詐騙的錢交給 我(見警一卷第14頁),被告施宏毅亦供稱:潘正偉當時有 跟我說過一個月薪水6千元,但我沒有領到過等情(見本院 卷第42頁)。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足徵被告施宏毅確已實 際取得詐騙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經被告潘正偉等人供稱係供渠 等遂行詐騙大陸地區民眾犯行之工具(見警一卷第10頁、 警四卷第234頁、第258頁、第283頁、第329頁、第374頁 、警五卷第395頁、第443頁、第558頁、第612頁、第631 頁、第704頁、第714頁),而被告潘正偉既為該詐騙機房 之負責人,其並供稱:起訴書附表4所示之扣案物,記載 提出人是我的話,都是我的,例如編號1教戰筆記本是我 交付給被告王哲凡使用,起訴書附表4及未記載之記帳本1 本,均有用於犯本案犯行等語(見本院卷第152頁反面), 堪信附表三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潘正偉所有,僅隨同案被告 郭建良等人加入,而交付予各被告使用,是均應依刑法第 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及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原則,於被 告施宏毅所涉各次犯行中宣告沒收之。
(四)至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平板電腦、手機等物,觀之同案被 告潘正偉等人遂行詐騙犯行之方式,尚難認確有供潘正偉
等人於犯本件各次詐欺犯行所用,爰不予宣告沒收之。(五)上開宣告沒收部分,應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之規定,併 執行之。
五、至被告吳毅廷另經本院發布通緝,其所涉犯行,於被告吳毅 廷到案後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第25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第40條之2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商城名稱 │被害人姓名│連絡電話 │ 住址或商城設定收件地址 │撥打時間(詐騙日期)│ 共犯範圍 │起訴書│
│ │ │或商城使用│ │ │ │ │附表3 │
│ │ │者名稱 │ │ │ │ │原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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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理美麗說│梁○○ │00000000000 │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勒流 │0000-00-00 00:57:41 │如上揭事實一│111 │
│ │ │ │ │街道)稔海村000路0巷0號 │(通聯B) │A、B 組 │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17:57 │ │ │
│ │ │ │ │ │(通聯A) │ │ │
├──┼─────┼─────┼──────┼────────────┼──────────┼──────┼───┤
│2 │有理美麗說│張○ │00000000000 │河南省焦作市山陽區00路 │0000-00-00 00:00:48 │如上揭事實一│90 │
│ │ │ │ │000家0號樓0單元00室 │(通聯B) │A、B、C 組 │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54:39 │ │ │
│ │ │ │ │ │(通聯A)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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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理美麗說│黨○○ │00000000000 │陜西省渭南市大荔縣(範家 │0000-00-00 00:19:42 │如上揭事實一│112 │
│ │ │ │ │鎮)00村 │(通聯A) │A、B 組 │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31:51 │ │ │
│ │ │ │ │ │(通聯B) │ │ │
├──┼─────┼─────┼──────┼────────────┼──────────┼──────┼───┤
│4 │有理美麗說│崔○○ │00000000000 │北京市西城區裕中東裡00號│0000-00-00 00:00:14 │如上揭事實一│91 │
│ │ │ │ │樓0門00號 │(通聯B) │A、B 組 │ │
├──┼─────┼─────┼──────┼────────────┼──────────┼──────┼───┤
│5 │有理美麗說│尹○○ │00000000000 │河北省張家口市崇禮縣00新│0000-00-00 00:03:28 │如上揭事實一│93 │
│ │ │ │ │區0000 │(通聯B) │A、B 組 │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20:31 │ │ │
│ │ │ │ │ │(通聯A) │ │ │
├──┼─────┼─────┼──────┼────────────┼──────────┼──────┼───┤
│6 │有理美麗說│王○○ │00000000000 │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000路 │0000-00-00 00:38:13 │如上揭事實一│94 │
│ │ │ │ │000 │(通聯B) │A、B 組 │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57:49 │ │ │
│ │ │ │ │ │(通聯A) │ │ │
├──┼─────┼─────┼──────┼────────────┼──────────┼──────┼───┤
│7 │有理美麗說│張○ │0000000000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00路 │0000-00-00 00:47:33 │如上揭事實一│113 │
│ │ │ │ │000號 │(通聯B) │A、B 組 │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09:53 │ │ │
│ │ │ │ │ │(通聯A) │ │ │
├──┼─────┼─────┼──────┼────────────┼──────────┼──────┼───┤
│8 │有理美麗說│鄭○○ │00000000000 │吉林省長春市經濟技術 │0000-00-00 00:58:26 │如上揭事實一│95 │
│ │ │ │ │開發區吉省長春市○○街 │(通聯B) │A、B 組 │ │
│ │ │ │ │0000號00社區0000站0樓 ├──────────┤ │ │
│ │ │ │ │ │0000-00-00 00:02:46 │ │ │
│ │ │ │ │ │(通聯A)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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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有理美麗說│劉○ │00000000000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花園路│0000-00-00 00:24:52 │如上揭事實一│144 │
│ │ │ │ │00大街000000職業學校 │(通聯B) │A、B 組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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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有理美麗說│蘆○ │000000000000│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高新二│0000-00-00 00:28:51 │如上揭事實一│114 │
│ │ │ │ │路00都00座 │(通聯B) │A、B 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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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有理美麗說│賴○○ │00000000000 │內蒙自治區包頭市青山區民│0000-00-00 00:49:47 │如上揭事實一│115 │
│ │ │ │ │主路一號000棟0單元00-00 │(通聯B) │A、B 組 │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03:29 │ │ │
│ │ │ │ │ │(通聯A)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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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有理美麗說│張○ │00000000000 │上海市嘉定區樹屏路00路 │0000-00-00 00:09:51 │如上揭事實一│143 │
│ │ │ │ │0000 │(通聯B) │A、B 組 │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38:49 │ │ │
│ │ │ │ │ │(通聯A)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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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有理美麗說│王○ │00000000000 │吉林省吉林市豐滿區吉林大│2014/12/11 20:13:31 │如上揭事實一│96 │
│ │ │ │ │街0號00醫藥學院000000 │(通聯A) │A、B 組 │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18:32 │ │ │
│ │ │ │ │ │(通聯B)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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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有理美麗說│王○ │00000000000 │廣東省韶關市南雄市000 │2014/12/11 20:26:01 │如上揭事實一│116 │
│ │ │ │ │ │(通聯A) │A、B 組 │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32:51 │ │ │
│ │ │ │ │ │(通聯B)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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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有理美麗說│趙○○ │00000000000 │江蘇審蘇州市00市00衛生院│2014/12/12 14:55:24 │如上揭事實一│78 │
│ │ │ │ │ │(通聯A) │A、B、C 組 │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02:15 │ │ │
│ │ │ │ │ │(通聯B)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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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有理美麗說│陳○ │00000000000 │浙江省金華市永康市城西排│0000-00-00 00:58:50 │如上揭事實一│79 │
│ │ │ │ │塘村藍天路00通信000號 │(通聯B) │A、B、C 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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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有理美麗說│于○○ │00000000000 │廣東省揭陽市普寧市流沙鎮│0000-00-00 00:23:40 │如上揭事實一│80 │
│ │ │ │ │廣達福盛花園停車場出口對│(通聯B) │A、B、C 組 │ │
│ │ │ │ │面疊雅苑000室 ├──────────┤ │ │
│ │ │ │ │ │2014/12/12 16:08:53 │ │ │
│ │ │ │ │ │(通聯A)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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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有理美麗說│郝○ │00000000000 │遼寧省盤錦市大窪縣遼東灣│0000-00-00 00:25:00 │如上揭事實一│117 │
│ │ │ │ │新區00職業技術學院 │(通聯B) │A、B、C 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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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有理美麗說│農○ │00000000000 │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0000-00-00 00:40:59 │如上揭事實一│118 │
│ │ │ │ │市文山縣00學院 │(通聯B) │A、B、C 組 │ │
│ │ │ │ │ ├──────────┤ │ │
│ │ │ │ │ │2014/12/12 19:45:59 │ │ │
│ │ │ │ │ │(通聯A)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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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有理美麗說│陳○○ │000000000000│浙江省紹興市新昌縣人民中│0000-00-00 00:07:07 │如上揭事實一│82 │
│ │ │ │ │路00號0000 │(通聯B) │A、B、C 組 │ │
│ │ │ │ │ ├──────────┤ │ │
│ │ │ │ │ │2014/12/12 21:58:31 │ │ │
│ │ │ │ │ │(通聯A)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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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有理美麗說│陳○○ │00000000000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薰化路│0000-00-00 00:17:51 │如上揭事實一│83 │
│ │ │ │ │00000職業技術學院 │(通聯B) │A、B、C 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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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有理美麗說│李○ │00000000000 │湖南省衡陽市蒸湘區立新大│0000-00-00 00:30:22 │如上揭事實一│84 │
│ │ │ │ │盜憬華花園對面的工商銀行│(通聯B) │A、B、C 組 │ │
│ │ │ │ │ ├──────────┤ │ │
│ │ │ │ │ │2014/12/12 16:48:53 │ │ │
│ │ │ │ │ │(通聯A)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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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有理美麗說│蔡○○ │00000000000 │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中山大│0000-00-00 00:38:16 │如上揭事實一│121 │
│ │ │ │ │道駿景花園駿楊軒F座000號│(通聯B) │A、B、C 組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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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有理美麗說│王○○ │00000000000 │河南省新鄉市紅旗區金穗大│0000-00-00 00:44:53 │如上揭事實一│85 │
│ │ │ │ │道00學院000區 │(通聯B) │A、B、C 組 │ │
│ │ │ │ │ ├──────────┤ │ │
│ │ │ │ │ │2014/12/12 18:40:30 │ │ │
│ │ │ │ │ │(通聯A)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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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有理美麗說│石○○ │00000000000 │湖南省湘西土家家族苗族自│0000-00-00 00:00:08 │如上揭事實一│86 │
│ │ │ │ │治州市花垣縣00鎮 │(通聯B) │A、B、C 組 │ │
│ │ │ │ │ ├──────────┤ │ │
│ │ │ │ │ │2014/12/12 18:21:28 │ │ │
│ │ │ │ │ │(通聯A)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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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有理美麗說│陳○ │00000000000 │重慶市北碚區重慶第000中 │0000-00-00 00:04:45 │如上揭事實一│122 │
│ │ │ │ │學 │(通聯B) │A、B、C 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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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有理美麗說│向○○ │00000000000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00大學│0000-00-00 00:38:51 │如上揭事實一│129 │
│ │ │ │ │護理學院 │(通聯B) │A、B、C 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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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有理美麗說│陳○○ │00000000000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區文化00│0000-00-00 00:04:58 │如上揭事實一│88 │
│ │ │ │ │街00號 │(通聯B) │A、B、C 組 │ │
│ │ │ │ │ ├──────────┤ │ │
│ │ │ │ │ │2014/12/12 19:48:44 │ │ │
│ │ │ │ │ │(通聯A)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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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有理美麗說│蒲○○ │00000000000 │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二環路│0000-00-00 00:34:28 │如上揭事實一│119 │
│ │ │ │ │東三段00二路000號000000 │(通聯B) │A、B、C 組 │ │
│ │ │ │ │幼兒園 ├──────────┤ │ │
│ │ │ │ │ │2014/12/12 19:13:55 │ │ │
│ │ │ │ │ │(通聯A)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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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有理美麗說│吳○○ │00000000000 │北京市西城區廣安門紅居街│0000-00-00 00:39:49 │如上揭事實一│126 │
│ │ │ │ │遠見名苑000商000 │(通聯B) │A、B、C 組 │ │
│ │ │ │ │ ├──────────┤ │ │
│ │ │ │ │ │2014/12/13 14:27:35 │ │ │
│ │ │ │ │ │(通聯A)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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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有理美麗說│覃○○ │00000000000 │廣西壯族自治區省南寧市○○0000000000 00000000 ○○○○○○○○000 ○○ ○ ○ ○ ○鄉○區○○○路000號00職 │(通聯B) │A、B、C 組 │ │
│ │ │ │ │業技術學院 ├──────────┤ │ │
│ │ │ │ │ │2014/12/12 19:37:18 │ │ │
│ │ │ │ │ │(通聯A)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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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有理美麗說│符○ │00000000000 │海南省萬甯市萬城鎮00灣0 │2014/12/12 19:45:27 │如上揭事實一│81 │
│ │ │ │ │期00棟0單元 │(通聯A) │A、B、C 組 │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04:20 │ │ │
│ │ │ │ │ │(通聯B) │ │ │
├──┼─────┼─────┼──────┼────────────┼──────────┼──────┼───┤
│33 │有理美麗說│親○○ │00000000000 │山西省運城市河津市00街00│0000-00-00 00:47:42 │如上揭事實一│92 │
│ │ │ │ │號 │(通聯B) │A、B、C 組 │ │
│ │ │ │ │ ├──────────┤ │ │
│ │ │ │ │ │2014/12/12 20:16:44 │ │ │
│ │ │ │ │ │(通聯A) │ │ │
├──┼─────┼─────┼──────┼────────────┼──────────┼──────┼───┤
│34 │有理美麗說│李○ │00000000000 │北京市順義北石槽鎮良善莊│2014/12/12 19:48:00 │如上揭事實一│50 │
│ │ │ │ │村00路0號 │(通聯A) │A、B、C 組 │ │
│ │ │ │ │ ├──────────┤ │ │
│ │ │ │ │ │0000-00-00 00:05:11 │ │ │
│ │ │ │ │ │(通聯B) │ │ │
├──┼─────┼─────┼──────┼────────────┼──────────┼──────┼───┤
│35 │有理美麗說│陳○○ │00000000000 │河南省洛陽市洛龍區00大道│0000-00-00 00:49:03 │如上揭事實一│51 │
│ │ │ │ │000號00科技大學菁園 │(通聯B) │A、B、C 組 │ │
├──┼─────┼─────┼──────┼────────────┼──────────┼──────┼───┤
│36 │有理美麗說│李○○ │00000000000 │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東圃00│0000-00-00 00:51:40 │如上揭事實一│133 │
│ │ │ │ │路000號 │(通聯B) │A、B、C 組 │ │
│ │ │ │ │ ├──────────┤ │ │
│ │ │ │ │ │2014/12/12 20:03:38 │ │ │
│ │ │ │ │ │(通聯A)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