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建小字第四號
原 告 宗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宗海
訴訟代理人 蕭王聯珠
林正雄 律師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發
訴訟代理人 黃琮翔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元由原告負擔。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爭執事項依邏輯順序為:
㈠、被告裝設之馬達有無損壞?
㈡、如有損壞,是否因被告施工不良或偷工減料所致?㈢、如損壞確係因被告施工不良或偷工減料所致,原告有無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第二 項之修補必要費用償還請求權?此一爭點又繫於:1、瑕疵是否在工作交付後未滿一年即發現?
2、如在一年以內發現,原告有無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定期請求被告修 補?
㈣、如上開爭點答案均為肯定,原告另行雇工修繕所支付之費用是否屬修補必要費用 ?
二、理由要領:
㈠、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裝設之馬達設備損壞,無法使用一節,固據其提出照片 三紙為證(原證三),惟被告否認系爭馬達損壞,辯稱原告自認於九十一年五月 二日委請三藝工程有限公司施作防水工程時發現廢水池之馬達無法運轉,時隔三 日之後,原告另請委請毅峰水電修繕,經其檢測後發現馬達有運轉(原告九十二 年七月二十五日準備書狀三、㈠、㈡),可見原告主張馬達損壞無法運轉一節並 非事實,經查原告前開準備書狀確有上開記載,足證被告所辯堪予採信。㈡、被告裝設之馬達既未損壞,則其他爭執事項即無調查認定之必要。原告請求尚屬 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 宗 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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