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2年度,1346號
TCEV,92,中小,1346,2003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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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一三四六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捌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肆拾柒元,其中百分之五十五即新台幣肆佰陸拾陸元由被告負擔;其餘百分之四十五即新台幣參佰捌拾壹元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許,駕駛車牌號碼 「LP-5292」自小客車沿台中市○○路由中康路往敦化路方向行駛,行經 台中市○○路一一二巷前,適有原告駕駛車牌號碼「GI-6292」自小客車 同向行駛於被告前方,原告所駕車輛因遇訴外人廖梓豪駕駛車牌號碼「F9-5 843」自小客車由對向欲左轉中清路一一二巷,乃暫停於該交叉路口禮讓訴外 人廖梓豪先行,不料被告竟未保持安全距離、注意車前狀況,煞車不及而撞擊原 告所駕駛上開車輛,使原告車輛又向前撞及訴外人廖梓豪駕駛車輛,致原告所有 上開車輛發生嚴重毀損,送修復計支出拖吊費新台幣(下同)七百元、修車費六 萬二千九百八十七元(其中零件更新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七元、修理工資二萬九千 六百五十元),另因車輛送修增加出車費六千一百元,以上合計共六萬九千七百 八十七元,為此訴請被告給付六萬九千七百八十七元,以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被 告則以原告請求增加出車費用不實在,另所請求修理費用過高,應扣除扣舊後始 為合理費用等語置辯。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地駕車未注意車前狀況並保持安全距離致發生本件交通事 故,致使原告所有上開車輛發生嚴重毀損,送修復計支出拖吊費新台幣(下同) 七百元、修車費六萬二千九百八十七元(其中零件更新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七元、 修理工資二萬九千六百五十元)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肇事現場圖、台灣省台中市 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統一發票、拖車費 用單據、行車執照、車輛維修紀錄表、委修估價單等件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 ,堪認屬實。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毀損他人之物 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 段、第一百九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因毀損所減損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 院七十七年度第九次民庭會議決議參照。
㈠原告所有上開自小客車,為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領牌使用,已據原告陳稱在卷



,並提出上開汽車車輛異動登記書影本一件為證,而本件車禍所更新零件,原告 曾於八十八年至九十一年間維修換新等情,詳如附表二至附表六所示,則自領照 使用或更新零件起距離本件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肇事時,已使用情形詳如附 表一至附表六所示,其零件已有折舊,本件修理費既均屬更新零件,其折舊差自 應扣除,另參酌行政院公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第二類第三項規定,小客車之 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為千分之三六九,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 加歷年折舊累計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十分之九。原告所有上開車輛修 理零件費用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七元扣除折舊後為八千二百二十五元( 455+3816+23+961+2238+732=8225元),詳如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則該車之合 理修理費用為三萬七千八百七十五元(零件:8225元,工資:29650元)。 ㈡又原告僱車將上開受損車輛送修,支出拖吊費用七百元,亦有原告提出之上開拖 吊費用單據一紙在內足憑,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可視為原告因本件車輛受損所 造成損害之一部分。
㈢另原告主張因本件車輛受損而增加出車費用乙節固據其提出紋藻美語學校收費單 據二紙為證,惟已為被告所否認。本院審酌該單據收費對象為梁竣維,且所收取 費用項目為教材費及雜費,尚難認為係原告所增加之僱車費用;另系爭車輛送修 時間約需二週等情,亦據原告訴訟代理人陳稱在卷(本院九十二年九月九日言詞 辯論筆錄第二頁參照),而上開紋藻美語學校收費單據所載收費時間分別為九十 一年一月三日、九十二年四月七日,一遠在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本件交通事故 發生之前,一則距離本件交通事故已有四個月之久,亦難認為係系爭車輛送修所 支出之車資,不應准許。
㈣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修理零件費用三萬七千八百 七十五元、拖吊費七百元,以上合計共三萬八千五百七十五元,以及自本件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等語,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於原告請求逾上開金額部分,則乏依據,應予駁 回。另併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一三四六號判決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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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件項目 │ 金 額 │ 領照使用時間 │最近更新時間│ 迄肇事時使用期間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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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燥瓶 │1134元 │82.04.28 │無 │已逾耐用年數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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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媒壓力開關│341元 │同右 │同右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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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保固定扣 │100元 │同右 │同右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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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保內鐵 │1701元 │同右 │同右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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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輪內油封 │135元 │同右 │同右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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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論外油封 │125元 │同右 │同右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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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輪軸承墊 │72元 │同右 │同右 │同右 │
│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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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速箱冷卻 │433元 │同右 │同右 │同右 │
│油管-U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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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速箱冷卻 │273元 │同右 │同右 │同右 │
│油管-S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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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子 │92元 │同右 │同右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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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擎蓋拉索 │144元 │同右 │同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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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零件更新費用四千五百五十元,扣除折舊後之合理零件費用為四百五十五元 。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一三四六號判決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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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件項目 │ 金 額 │ 領照使用時間 │最近更新時間│ 迄肇事時使用期間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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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桿飾條 │590元 │ 82.04.28 │88.02.26 │ 三年又十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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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大燈 │1552元 │ 同右 │88.02.23 │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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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擎蓋 │5923元 │ 同右 │同右 │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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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箱架 │2035元 │ 同右 │同右 │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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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保方向燈 │379元 │ 同右 │同右 │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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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保桿 │3999元 │ 同右 │88.02.25 │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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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箱護罩 │373元 │ 同右 │88.02.23 │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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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擎蓋防水 │233元 │ 同右 │同右 │ 同右 │
│襯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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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擎蓋六角│235元 │ 同右 │同右 │ 同右 │
│鎖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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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箱架中柱 │218元 │ 同右 │同右 │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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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保支架 │1701元 │ 同右 │88.02.25 │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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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桿飾條規 │590元 │ 同右 │88.02.26 │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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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箱 │4102元 │ 同右 │88.02.24 │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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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零件更新費用二萬一千九百三十元,
第一年折舊:21930X0.369=8092元, 第二年折舊:(00000-0000)X0.369=5106元, 第三年折舊:(00000-0000-0000)X0.369=3222元, 第四年十個月部分折舊:(00000-0000-0000-0000)X0.369X10/12=1694元, 扣除折舊後合理零件費用:00000-0000-0000-0000-1694=3816元。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一三四六號判決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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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件項目 │ 金 額 │ 領照使用時間 │最近更新時間│ 迄肇事時使用期間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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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軸螺帽 │93元 │88.04.28 │88.12.28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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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折舊:93X0.369=34元,
第二年折舊:(93-34)X0.369=22元, 第三年折舊:(93-34-22)X0.369=14元, 扣除折舊後之合理零件費用:00-00-00-00=23元。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一三四六號判決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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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件項目 │ 金 額 │ 領照使用時間 │最近更新時間│ 迄肇事時使用期間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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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氣風扇 │1940元 │82.04.28 │90.05.16 │一年又七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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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折舊:1940X0.369=716元, 第二年七個月部分折舊:(0000-000)X0.369X7/12=263元, 扣除折舊後之合理零件費用:0000-000-000=961元。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一三四六號判決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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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件項目 │ 金 額 │ 領照使用時間 │最近更新時間│ 迄肇事時使用期間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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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排 │3255 │82.04.28 │90.09.01 │ 一年又四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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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氣三分管 │513元 │同右 │同右 │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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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氣三分管 │236元 │同右 │同右 │ 同右 │
│黑干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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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氣管O環 │40元 │同右 │同右 │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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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零件更新費用四千零四十四元,
第一年折舊:4044X0.369=1492元, 第二年四個月部分折舊:(0000-0000)X0.369X4/12=314元, 扣除折舊後之合理零件費用:0000-0000-000=2238元。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一三四六號判決附表六:
┌──────┬────┬───────┬──────┬─────────┐
│零件項目 │ 金 額 │ 領照使用時間 │最近更新時間│ 迄肇事時使用期間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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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輪軸承 │780元 │88.04.28 │91.10.26 │二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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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月折舊:780X0.369X2/12=48元, 扣除折舊後合理零件費用:780-48=7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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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