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勞小字,92年度,2號
CPEV,92,竹東勞小,2,2003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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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二年度竹東勞小字第二號
  原   告 乙○○ (NG
  訴訟代理人 林三台
  被   告 甲○○即朱晏儀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陸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除訴訟費用金額外,餘如主文所示。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原告係由訴外人世界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界仲 介公司)仲介來台,受雇於被告擔任家庭監護工,依照於越南所簽立之仲 介費契約,原告應繳交仲介費新臺幣(下同)六萬五千元整,並由被告自 原告前十個月薪資中,按月扣繳六千五百元代轉至訴外人世界仲介公司。 詎料訴外人世界仲介公司竟提供不實薪資單予被告,要求被告依薪資單扣 繳,被告總計共自原告薪資中扣繳一十七萬六千八百元整,扣除原告應負 擔之越南國稅四萬零八百元及原告所欠仲介費六萬五千元外,原告工資遭 被告超額扣發七萬一千元,按被告依據訴外人世界仲介公司之薪資單,超 額扣發上開款項並錯誤地給付他人,對於原告而言係未將薪資全數給付原 告,是被告對於原告仍負有給付該筆工資之義務,爰起訴請求等語。 (二)被告則以:訴外人世界仲介公司在外勞(即原告)來的第一天有給伊一張 匯款明細表,請伊依照明細表所載金額按月匯款,伊每月即依據該表把原 告之部分薪資匯過去,所餘薪資則全數交付予原告。伊係依訴外人世界仲 介公司之指示匯款,所匯金額並未向外勞查證,而訴外人世界仲介公司亦 未將其與外勞所簽之契約提示予伊查看,然其既已將薪資之全部如數給付 ,則原告要求其再為給付如訴之聲明所示金額顯係無理云云辯稱,並求為 駁回原告之訴。
三、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其與越南仲介公司所訂立之人力仲介 契約(越南文)及中文譯本各一份、勞工薪資紀錄表等件為證,被告雖不 否認確自原告薪資扣發原告所稱之金額,惟辯稱其係依據訴外人即仲介原 告來台之世界仲介公司之指示匯款,且已將約定之薪資及加班費如數給付 原告,故並無再給付薪資予原告之義務云云。是本件訴訟之爭點乃在於被 告所為給付薪資之行為(主要係指匯款行為),是否生全數清償僱傭契約 所生債務之效力。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自其薪資扣發一十七萬六千八百元乙事,除為被告所不 爭執外,並有兩造所提出之勞工薪資紀錄表及匯款明細表在卷可稽;原告 主張被告所扣發之薪資已逾其與仲介公司依仲介契約所約定之金額,合計



共有七萬一千元,故被告仍負償付該筆工資給原告之義務,雖被告以已全 數付清置辯,惟按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 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為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所明文。本件被告依 據僱傭契約,本即負有給付約定報酬予原告之義務,且依上開條文規定, 被告更應將報酬向債權人(即原告)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並經其受 領後,始生清償之效力,債之關係亦因此消滅,然被告將原告應得之薪資 扣除所得稅及健保費用外,既未向原告查證正確之匯款金額,亦未查看仲 介公司與原告所簽立之仲介契約,而逕依仲介公司之指示匯款,且所給付 之金額又逾仲介公司得受領之範圍,揆諸前揭條文,實難生清償之效力, 故被告雖已將原告可得之報酬全數給付,惟其中有關七萬一千元乃給付予 無受領權之訴外人世界仲介公司,自不生清償效力,兩造間有關僱傭報酬 之債權債務關係仍存在,從而,原告據以請求被告給付其溢扣之七萬一千 元薪資,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被告所為溢扣並給付予訴外人世界 仲介公司之上開金額,乃被告與訴外人世界仲介公司間之糾葛,與本件無 涉,併此敘明。
(三)本件為小額訴訟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 十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盧 玉 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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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界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