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合會金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92年度,65號
CPEV,92,竹北簡,65,20030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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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竹北簡字第六五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丙○
  兼右八人共同
  送 達代收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合會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捌拾壹
萬元元,折合銀元壹佰貳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萬零玖佰伍拾伍元,折
合新台幣陸萬貳仟捌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於十日內抗告。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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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