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竹北簡字第六五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丙○
兼右八人共同
送 達代收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合會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捌拾壹
萬元元,折合銀元壹佰貳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萬零玖佰伍拾伍元,折
合新台幣陸萬貳仟捌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於十日內抗告。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