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五一六號
原 告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明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興通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伍佰玖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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