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一八О號
原 告 丙○○○○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東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合謙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己○○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雅怡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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