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營簡聲字第二一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麻豆分行
法定代理人 郭登山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貳佰柒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以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三七六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 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五 日┌──────────────────────────────────┐
│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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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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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一四七三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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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郵費 │ 三六0元│(已退郵三二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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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聲請費 │ 四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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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載報紙費用 │ 四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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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二二七八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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