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92年度,251號
SYEV,92,營簡,251,2003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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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營簡字第二五一號
  原   告 中信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明
  訴訟代理人 張嘉宏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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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信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