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一二一一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哩軒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伍仟叁佰伍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
段三十巷一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段永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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