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一О八三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公園世紀A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貳仟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肆
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