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板保險小字第四一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飛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住台北縣中和市○○街一號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玖拾肆元,其中百分之捌拾壹即新台幣捌佰捌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另百分之壹拾玖即新台幣貳佰零捌元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王 敏 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利 海 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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