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三○九號
抗 告 人 祥展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承受臺中縣稅捐稽徵處業務)間營業
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六
八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行政訴訟法第二 百七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抗告意旨略謂:抗告人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收受原審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 一五六八號判決,而抗告人之上訴狀係於九十一年七月八日在沙鹿郵局以掛號郵 件寄出,則抗告人提出上訴之時間,應為九十一年七月八日付郵之時。蓋以掛號 函件寄送上訴狀,其脫離抗告人支配時,抗告人即不負遲延責任,縱郵局遲送掛 號函件逾期,亦不得將合法之上訴,視為上訴逾期。本件抗告人提起上訴時,既 在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自應認抗告人之前開上訴為合法,為此求為廢棄原裁定 云云。本院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高等行政 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 由。」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由此可知,上訴應以將上訴 狀提出於原高等行政法院始發生其效力,而非將上訴狀交與郵務機關即謂已提起 上訴。次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 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前段亦予明定。經查:本件抗告人係於九十一 年六月十八日收受原審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六八號判決,則抗告人提起上訴之期 間,應自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起算,抗告人事務所設於臺中縣,應扣除在途期間 三日,至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其上訴期間即已屆滿,抗告人之上訴狀遲至九十一 年七月十二日(星期五)始寄達原審法院,揆之前開規定及說明,其提起上訴已 逾法定不變期間,其上訴顯非合法,原審以裁定駁回其上訴,經核即無違誤。抗 告人據前開各詞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吳 錦 龍
法 官 黃 合 文
法 官 林 家 惠
法 官 劉 鑫 楨
法 官 吳 明 鴻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阮 桂 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八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