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最高法院(刑事),台附字,92年度,78號
TPSM,92,台附,78,200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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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台附字第七八號
  上 訴 人 恆君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川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被 上訴 人 智群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素雲
  被 上訴 人 甲○○
        麗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富鐸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
十八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七八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甲○○智群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著作權法刑事案件,經原審法院判決無罪(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五三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甲○○部分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人恆君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亦不服原審所為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關於甲○○部分既經本院判決撤銷,將之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張 春 福
法官 呂 丹 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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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恆君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麗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群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